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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兽用疫苗储存及使用管理的通知 (新牧医字〔201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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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20 10:35:14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3114
核心提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以及2016年农业部“全国兽用疫苗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用疫苗储存及使用管理规范》,各地要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同时,根据农业部相关要求,各地近期要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发布文号 新牧医字〔2016〕29号
发布日期 2016-05-15 生效日期 2016-05-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用疫苗储存及使用管理规范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加强兽用疫苗全程“冷链”管理,确保兽用疫苗的质量,切实做到“真苗、真打、真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以及2016年农业部“全国兽用疫苗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用疫苗储存及使用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各地要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同时,根据农业部相关要求,各地近期要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 认真开展自查,进一步完善兽用疫苗管理制度
 
  各兽用疫苗使用管理相关单位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用疫苗储存及使用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各自的兽用疫苗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疫苗“冷链”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都有监管措施及相关记录,各项监管措施及相关记录都有固定的责任人,健全责任与责任追究制,用制度确保兽用疫苗的全程“冷链”管理。
 
  二、开展督查,进一步提高兽用疫苗管理能力
 
  各地畜牧兽医局近期要组织开展辖区内兽用疫苗储存及使用管理的督查工作,对兽用疫苗相关储存及使用管理单位特别是对乡镇畜牧兽医站及村级防疫员兽用疫苗的储存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疫苗储存及使用管理的各项制度、责任制落实情况、疫苗出入库记录、疫苗温度控制记录等情况,深入查找兽用疫苗储运及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积极消除风险隐患,确保疫苗质量。
 
  自治区兽医局今年将组织开展自治区兽用疫苗使用管理督查工作。
 
  三、加强监管,组织开展兽用疫苗使用管理大检查
 
  各地畜牧兽医局要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所等相关部门以“查隐患、严治理、保质量”为主题认真开展辖区内兽用疫苗质量大检查。要规范和整顿兽用疫苗市场秩序,对违法销售假劣疫苗、擅自销售国家强制免疫疫苗、非法销售中试产品以及违规夸大并误导养殖者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确保辖区内兽用疫苗的市场秩序与质量安全。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用疫苗储存及使用管理规范
 
  201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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