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年—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年—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大力实施生态立区战略的部署,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以畜牧养殖大县、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密集区为重点,带动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就地就近资源转化,加快构建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绿色发展的现代畜牧业发展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推进方案,建立符合实际的处理与利用模式,依法依规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6%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0%以上, 商品有机肥施用面积达到210万亩。
2018年,全区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全面展开,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7%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0%以上,商品有机肥料施用面积达到240万亩;畜牧大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5%以上。
2019年,全区粪污处理利用产业化开发取得突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0%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商品有机肥料施用面积达到270万亩;畜牧大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2%以上。
2020年,建立起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商品有机肥料施用面积达到300万亩以上;畜牧大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及时开展摸底调查、登记备案,明确目标任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科学划定禁养范围,在一定过渡期并给予合理补偿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17年12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推进方案,并抄送自治区农牧厅、环境保护厅备案。(自治区农牧厅、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参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全面落实规模养殖企业(户)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设必要的粪污分流、收集、贮存、厌氧消化和堆沤等设施,有条件的还可建设有机肥加工、大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工程等综合利用设施,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治区农牧厅、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不断强化畜禽养殖污染监督管理。以大型养殖企业和畜牧大县为重点,建立畜禽养殖污染监督管理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检测标准体系和安全评价评估体系,完善污染物减排核算制度。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建立自治区畜禽养殖面源污染监测点,加强废弃物治理情况监测预警,加大商品有机肥市场监管,定期开展专项联合监督检查,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治区农牧厅、环境保护厅牵头,质监局参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大力开展畜禽粪污处理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支持规模养殖场(小区)、合作社新(改)建粪污收集储存处理利用基础设施,推行“三改两分三防再利用”,即改水冲粪为干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输送为暗沟输送,固液分离、雨污分流,储存设施防渗、防雨、防溢流,粪污无害化处理后资源化利用。扶持企业开展有机肥生产,建设大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工程。新建、扩建畜禽粪污处理利用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治区农牧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参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五)着力构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市场化机制。合理规划粪污集中处理建设布局,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在养殖密集区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和分散养殖粪便储存、回收和利用体系。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支持区内外大型企业投资建设有机肥厂、大型沼气工程和生物天然气工程,形成畜禽粪污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和综合利用全产业链。(自治区农牧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参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六)积极推进畜牧业标准化生产。开展畜禽规模场标准化示范创建,支持标准化升级改造,提高适度规模养殖比例。组装配备先进工艺和清洁养殖实用技术,推行精准化管理,降低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推进“物联网+现代畜牧业”发展,加强养殖全过程监控,提高生产管理和质量安全水平。每年创建国家和自治区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30个以上。(自治区农牧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参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七)大力实施商品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推动粪肥还田。加快商品有机肥替代化肥绿色生产示范县和粮食、蔬菜绿色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强化有机肥替代化肥技术示范,集成推广“有机肥+配方肥”“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技术模式,每年推广商品有机肥替代化肥种植面积100万亩。(自治区农牧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参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八)依法开展畜禽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环评制度,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新建或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小区)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环保设施设计、施工、投产或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处罚。2020年前,全区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备审核。(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农牧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质监局、物价局和宁夏国税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主任由农牧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和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不另行文)。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抓好工作落实。(自治区农牧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强化评价考核。建立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纳入自治区对各市、县(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将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套建设比例完成情况与各类畜牧、环保扶持资金安排相挂钩,以奖促治。具体考核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环境保护厅制定印发。(自治区农牧厅、环境保护厅牵头,效能考核办〔党委督查室〕、政府研究室等参与)
(三)强化政策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政策和资金,自治区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重点支持粪污处理利用设施、有机肥使用及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供气发电等。对粪污运输、收集、处理、利用相关设备纳入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敞开补贴。对有机肥生产、大型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工程、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等设施用地提高占比和规模上限;落实国家有关沼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优先办理相关手续;支持建立机动车加气站,优先接收生物天然气进入城市燃气管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农牧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物价局和宁夏国税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强化科技支撑。围绕源头减量、粪污处理、还田利用等关键环节,开展科技攻关,建立完善技术模式和标准体系。鼓励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加强畜禽粪污处理与利用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和有机肥施用、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试验示范。通过协调创新、人才引进、交流合作、技能培训,尽快建立一支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人才队伍。(自治区农牧厅、科技厅牵头,宁夏农科院参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五)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技术培训服务指导,广泛宣传成熟的技术模式、经验做法,切实增强畜禽养殖人员的环保责任意识和绿色发展意识,不断提高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营造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农牧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参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