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贯彻实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工作方案》经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贯彻实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工作方案
2019年1月14日
附件:
贵州省贯彻实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工作方案
自2019年1月1日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8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等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提高新时期渔业发展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渔业现代化,践行乡村振兴战略,树立新时代贵州渔政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
深刻认识《规定》修订对完善管理制度、控制捕捞强度、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障渔业安全生产、促进渔业绿色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认真组织好学习、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定》中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工作任务
(一)扎实开展宣传教育
全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迅速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使干部、渔民群众熟知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增强渔业部门依法行政和服务渔民的能力与水平,提高渔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合法持证生产的自觉性。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渔业主管部门至少开展集中宣传2次,省农业农村厅也将适时组织开展宣传贯彻和业务培训,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认真做好衔接完善
全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对照《规定》,抓紧修订地方配套规定和管理措施,与新制度相互衔接,确保《规定》有效落实。要进一步强化渔船分区作业管控,严格限定作业区域,坚决查处跨区域作业行为。加强渔船属地管理,渔船证书证件申请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进行,严禁小型渔船跨省买卖。强化渔船源头管控,严格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加强渔船建造和修造船厂及柴油机制造企业的监管,严禁非法造船和随意标注柴油机型号、功率。同时要充分发挥渔民群众和渔业企业参与捕捞业管理的基础作用,在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时,应提供渔业组织的意见。
(三)切实加强服务监管
此次《规定》修订大幅度下放了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权限、简化了办事程序,全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确保《规定》落到实处,减轻渔民办事负担。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签发人责任制,确保渔船证书证件审批更加规范、责任更加明确。加强执法监督,落实行政处罚措施,加大对违反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理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涉渔“三无”船舶、无证捕捞和“绝户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对失信申请人应按规定予以限制,维护渔业正常生产秩序。要加强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切实做好系统升级改造与推广应用,大力推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实现渔船证书证件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证等全国“一网通办”和无纸化办公。要强化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公示办理业务事项,做好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更好地服务产业发展和渔民群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深刻认识《规定》修订的重大意义,将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规定》作为当前重要任务,把学习贯彻《规定》作为基本功、必修课,紧密联系工作实际,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明确思路举措,切实抓紧抓好抓实,保证工作安排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全面准确理解
全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深刻领会把握《规定》的实质,将学习宣传《规定》与全面完整地把握《规定》相结合,与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结合,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等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相结合,加快推进渔业现代化,提高新时期渔业发展和管理水平,为全面贯彻《规定》打牢思想基础。
(三)重在贯彻落实
全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通过学习教育,推动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行政,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引导渔民群众树立法律意识、合法持证生产,提升法治素养。
(四)加强督导检查
全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把贯彻实施《规定》纳入2019年工作重点,省农业农村厅将对贯彻实施《规定》的活动情况进行督促指导。要按照时间节点,于1月20日前确定联络员(附件 1),及时将工作简报、图片、视频等资料报厅渔业渔政管理处,并于6月10日、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全年工作总结。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 第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08号
3.联络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