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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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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18 11:18:12  来源:河南省畜牧局  浏览次数:212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河南省畜牧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方案(2017-2020年)》。
发布单位
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畜牧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10-16 生效日期 2017-10-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河南省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方案(2017-2020年)
各省辖市、直管县畜牧(农牧、农业)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方案(2017-2020年)》,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河南省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方案(2017-2020年)
 
  2017年10月16日
 
  附  件
 
  河南省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方案(2017-2020年)
 
  为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严重危害我省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动物疫病,促进我省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进一步维护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和《河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结合我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0年底前,全面推进我省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创建工作,推广一批成熟的动物疫病净化集成示范技术,建设认证一批无特定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全面提升我省种畜禽场动物疫病防控水平。
 
  二、指导思想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促进动物疫病科学防治为主题,以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宣传发动,引导全省种畜禽场主动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从源头控制净化重大动物疫病、垂直传播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逐步实现动物疫病净化、直至最终消灭的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三、基本思路
 
  (一)逐场推进。通过宣传发动,政策扶持,技术支持,引导种畜禽场主动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优化“种子”工程,提升“种源”质量,促进转型升级,增强竞争能力;由点到面,总结经验,全面推行。
 
  (二)集成示范。推广应用净化集成技术,优先在省管种畜禽场进行示范,通过典型引导,带动全省养殖企业主动开展动物疫病净化。
 
  (三)认证管理。对通过评估验收的种畜禽场发放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创建场证书(牌匾),并实施网上公示、政策扶持、行政许可、项目支持、补贴激励等措施,提升获证种畜禽场的品牌形象和社会竞争力。
 
  (四)区域净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规模养殖场探索特定动物疫病区域性净化建设模式,尝试推进由点到面、逐步达到区域性疫病净化直至全省净化;探索疫病净化与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疫区建设挂钩,提升企业形象,树立区域品牌,争创国家名牌。
 
  四、实施原则
 
  (一)坚持企业为主体。种畜禽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是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
 
  (二)坚持分级管理。省管种畜禽场净化工作由省畜牧局负责;市管种畜禽场净化工作由各省辖市畜牧局负责。
 
  (三)坚持“三先三后”。先开展种畜禽场净化,后开展规模养殖场净化;先净化垂直传播疫病和重大动物疫病,后净化其它动物疫病;先实施养殖场净化,后实施区域净化。
 
  (四)坚持“四同步”。技术集成、推广应用、评估认证、示范带动同步进行。
 
  五、工作任务
 
  (一)畜种范围。种猪;种鸡、种鸭、种鹅;种牛、种羊;奶牛、奶山羊。
 
  (二)疫病种类。猪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瘟、猪伪狂犬病;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鸭、鹅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牛病:布鲁氏菌病和奶牛结核病;羊病:布鲁氏菌病。
 
  (三)时限要求。国家级核心育种场必须在2018年底之前达到净化标准;种公猪站、种公牛站及原种场必须在2019年底之前达到净化标准;其他省管种畜禽场必须在2020年底之前达到净化标准。二次良种扩繁场、父母代种畜禽场力争在2020年底之前达到净化标准。
 
  六、职责分工
 
  (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宣传培训、制定计划、安排部署、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管理等工作。
 
  (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动物疫病净化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推广动物疫病净化集成技术,指导养殖场制定净化方案,对养殖场疫病净化实施效果进行监测评价;开展 “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创建场”的申报、评估等工作。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辖区内养殖场实施动物疫病净化和净化效果的维持工作,对净化过程中需扑杀的阳性动物监督实施无害化处理,并依法查处养殖企业的违法行为。
 
  (四)种畜禽场:负责制定符合本场实际的净化方案并严格执行,优化结构布局、完善设施设备、加强饲养管理及生物安全措施控制,积极申报国家和我省的“两场”评估认证,持续维持本场净化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抽检、日常监管等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辖区内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工作,认真落实《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种畜禽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二)技术保障
 
  疫控机构要积极研究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所有种畜禽场相关人员开展有计划的轮训;组织省、市级动物疫病净化指导认证专家,分期、分批深入种畜禽场,按照“一场一策”、“一病一案”的原则,为企业开展“一对一”技术指导和服务;认真落实省局制定的《规模化猪场生物安全技术规范》《规模化奶牛场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规模化蛋鸡场生物安全技术规范》,提升养殖场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三)政策保障
 
  1、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对达到净化标准并通过评估验收的获证种畜禽场,在项目申报、经费使用上予以重点支持。
 
  2、落实“红黑榜”公示制度。在《河南省畜牧业信息港》上设立公示专栏,对通过国家和我省“两场”评估的种畜禽场,在公示栏中红榜公布;对不主动开展疫病净化、消极应付、拒绝监督抽检的种畜禽场纳入黑名单予以公布。
 
  3、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新建种畜禽场和到期更换《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必须提供有资质实验室的净化疫病检测合格报告;现有持证的省管种畜禽场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按期完成净化评估验收。省畜牧局将定期在网上通报评估验收结果。
 
  4、落实监测阳性动物处置跟踪制度。建立“种畜禽场如实申报净化监测结果、疫控机构跟踪阳性动物处置工作制度”。如果种畜禽场不按规定处置监测阳性动物,由疫控机构呈报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监督处置。
 
  (四)机制保障
 
  1、实行约谈制度。约谈是行政指导制度的重要形式之一,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净化工作消极应付、推进不力的市县畜牧部门负责人和拒不开展净化及净化评估不达标的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进行约谈。对约谈后拒不整改的,实行全省通报并依法依规查处。
 
  2、强化目标考核。将净化工作纳入全省重大动物疫病目标管理体系,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强化绩效考核,落实奖惩制度。
 
  3、建立激励制度。对通过动物疫病净化认证的种畜禽场,在保持现有支持政策的基础上,与现有强制免疫补贴、标准化示范创建和畜牧良种补贴政策挂钩,加大惠民项目、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的力度,有效推进全省种畜禽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五)经费保障
 
  各地要将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将净化评估验收、净化监测、监测阳性动物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扑杀动物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养殖场负担本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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