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医〔2015〕28号)的要求,我厅将严格按照原商务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全区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进行统一编码,以及将原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制”,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上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监制”分别调整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监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附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证章标志牌的编号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农业办发〔2018〕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