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畜牧兽医局文件
鄂牧医发(2019)4号
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及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精神,切实保障肉品有效供应和市场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及检疫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分类有序开展屠宰环节检测检疫工作
(一)跨省销售生猪产品的屠宰企业。省内从事跨省销售生猪产品的屠宰厂(场)须严格按《公告》规定,在驻厂(场)检疫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并按规定对每批生猪采样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检疫合格的同批次生猪产品,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允许上市销售;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或此文下发之日起未执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不允许上市销售。
(二)省内销售生猪产品的屠宰企业。A类屠宰厂(场)生产的生猪产品调出县境供应省内市场的,须按不同猪源批次进行非洲猪瘟病毒采样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实施屠宰检疫的官方善医方能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疫,对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检疫证明。A类屠宰厂(场)生产生猪产品供应本县域的,3月31日前暂缓非洲猪瘟病毒检测;4月1日后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执行。
(三)乡镇小型屠宰厂(场)。B类屠宰厂(场)生产的生猪产品供应本地市场、不调出本乡镇区域的,3月31日前暂缓非洲猪瘟病毒检测;4月1日后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执行。
二、严格落实屠宰企业的防控主体责任
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等有关要求,加快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肉品品质检验等能力建设,切实落实生猪入厂查验、生猪待宰、屠宰检验、肉品品质检验、非洲猪瘟检测、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一是不得违规收购、屠宰《公告》规定的四种情形的生猪;二是必须按不同猪源分批屠宰,每批按规定采样自检(具体见附件1),并对非洲猪瘟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三是做好待宰生猪的临床巡检、屠宰过程中的非洲猪瘟排查;四是严格规范肉品品质检验、出证和加盖验讫印章(标识);五是在屠宰或肉品检验过程中发现疑似或经自检检出病毒阳性的,按要求及时报告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六是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接受监督检查。
三、切实加强屠宰环节的检疫检验监督
(一)规范检疫行为。生猪屠宰厂(场)实施屠宰检疫的官方兽医要认真执行《公告》《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及湖北省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屠宰检疫行为,监督屠宰厂(场)分批次屠宰和采样自检,并对检测结果签字确认。要严格查看生猪产品运输目的地,按照非洲猪瘟检测结果和检疫规范要求,对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在动物检疫证明上注明检测方法、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等信息,其中出具跨省调运动物检疫证明(产品A)的,要求PCR检测结果为阴性;对检测结果为阳性、或规定期限内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合格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二)加强监督抽检。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督抽检(具体见附件2),对A类规模屠宰厂(场)开展监督抽检生猪的批次比率不少于10%;对乡镇B类屠宰场(点)组织随机抽检,按县为单位,一个季度实行1次全覆盖。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实验室建设,提升非洲猪瘟等疫病的检测能力,加强监督抽检工作,切实完成抽检任务批次,做好抽检记录,均衡开展抽检,做到全年全时段覆盖。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
(三)严格应急处置。对屠宰企业检出非洲猪瘟阳性的,要立即责停屠宰活动,督促其落实消毒灭源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要加大检测频次,切实强化监管,按规定评估风险,及时确定是否恢复生产。要组织对阳性生猪及其产品溯源追踪和科学处置,有效切断非洲猪瘟传播链条。要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屠宰市场正常运行秩序。
附件:1、湖北省生猪屠宰场厂(场)非洲猪瘟样品采集检测方案
2、湖北省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监督抽检方案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