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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细化管理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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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2-29 16:34:57  来源: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33
核心提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赣府发〔2018〕40号)精神,省局对“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化妆品生产许可”“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等12个纳入改革范围的省本级药品监管类事项,制定了细化落实措施;对
发布单位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药监法〔2018〕6号
发布日期 2018-12-27 生效日期 2018-12-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4-25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赣府发〔2018〕40号)精神,省局对“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化妆品生产许可”“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等12个纳入改革范围的省本级药品监管类事项,制定了细化落实措施;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等2个由市县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制定了指导性措施。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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