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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遴选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承检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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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1-19 11:12:46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264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高生鲜乳监管效率,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要求,农业农村部拟采取竞争方式遴选一批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承检机构。发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遴选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承检机构的公告,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牧〔2018〕67号
发布日期 2018-11-13 生效日期 2018-11-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产品及原料
备注  
     为进一步提高生鲜乳监管效率,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要求,我部拟采取竞争方式遴选一批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承检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或其所在组织应依法成立,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能够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申请单位应具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CMA)。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CATL)或国家合格评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的机构优先考虑。
 
    (三)申请单位近三年在相关检测业务中未发生重大失误和违法违规行为。有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经历或有承担奶及奶制品行政许可检测、监督抽查、质量安全评价工作经历的机构优先考虑。
 
    (四)具备与检验检测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检验设备、检验人员和技术能力,具有符合冷藏冷冻生鲜乳的设备设施。能满足食品检验任务的技术要求,检测能力能够基本覆盖《食品卫生标准》相关指标。
 
    (五)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检验检测任务,并汇总样品抽样和检验结果信息。
 
    (六)接受委托方组织的能力验证、质控考核、现场检查和比对实验等工作安排。
 
    二、有关要求
 
    (一)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填写《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承检机构申请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检验机构总体情况介绍(经营范围、技术力量、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经营业绩等);
 
    (三)实验室大型(或特殊)检验检测设备清单;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实验室技术人员名单,相应人员的证书等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请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18年12月15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奶业处,并附申报材料PDF格式电子版。
 
    我部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综合审查、核查情况择优确定承检机构。
 
    联 系 人:吕中旺  卫琳  010-59191536/1546
 
    邮箱地址:nzzd@agri.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奶业处  邮政编码100125
 
       附件: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承检机构申请书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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