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9号)

关于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1-19 11:17:42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2136
核心提示: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1月19日起,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企业自行打印改革。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的公告,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9号
发布日期 2018-11-16 生效日期 2018-11-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1月19日起,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企业自行打印改革。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下载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或向海关现场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二、有关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的会计使用和存档要求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档案局2018年第100号公告要求执行。进出口企业、单位在使用中遇有问题,可通过12360海关热线反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16日
 地区: 中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0) 法规动态 (193)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5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