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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蒙载货清单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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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1-19 11:09:42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202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化中国和蒙古国两国海关间的联合监管合作,便利两国贸易往来,促进双边经济发展,两国海关决定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载货清单》数据的传输工作,以电子化单证作为相关承运人向两国海关申报的单据凭证。自2018年12月1日起在中国二连口岸、蒙古国扎门乌德口岸试点启用,2019年1月1日正式开始在中蒙双方口岸传输电子载货清单数据。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中蒙载货清单相关事项的公告,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0号
发布日期 2018-11-15 生效日期 2018-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1.中蒙口岸对照表.docx
 
    2.中蒙海关载货清单数据元定义.xls
 
     为进一步深化中国和蒙古国两国海关间的联合监管合作,便利两国贸易往来,促进双边经济发展,两国海关决定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载货清单》数据的传输工作,以电子化单证作为相关承运人向两国海关申报的单据凭证。自2018年12月1日起在中国二连口岸、蒙古国扎门乌德口岸试点启用,2019年1月1日正式开始在中蒙双方口岸传输电子载货清单数据(具体口岸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进一步简化单证,中国海关将从承运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电子数据及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中提取相关数据作为《载货清单》的电子申报数据(具体数据项详见附件2)。其中,《载货清单》的“货物价格”数据将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价格信息中提取。
 
    二、中国海关从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及报关单电子数据中提取的电子载货清单数据将作为中蒙海关联合监管交换数据在运输工具离境时向蒙古国海关传输。
 
    三、部分公路舱单数据项传输要求调整如下:
 
    (一)《原始舱单数据项》中“商品HS编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
 
    (二)《预配舱单数据项》中“商品HS编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
 
    四、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承运人仍需向海关申报纸质版《载货清单》,电子载货清单数据与纸质的《载货清单》并行使用。2019年4月1日起,取消纸质《载货清单》。
 
    五、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1号于2019年4月1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蒙口岸对照表.docx
 
    2.中蒙海关载货清单数据元定义.xls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15日
 地区: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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