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改革方式 |
改革举措 |
|||
直接取 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 知承诺 |
优化准 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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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规定。 |
|||
2 |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 |
交通运输部 |
√ |
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有关规定。 |
|||
3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 |
1.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 |
|||
4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
5 |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
6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
|||
7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
|||
8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
|||
9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
|||
10 |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或《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
|||
11 |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备案。 |
|||
12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4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6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8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9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0 |
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1 |
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2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3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4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5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6 |
港口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8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9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0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1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2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3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4 |
拍卖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5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6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7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8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主管海关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9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海关总署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0 |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1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2 |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3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4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5 |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
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6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7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8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9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0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1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2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3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银保监会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4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5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6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国家电影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7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8 |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9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0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1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2 |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已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3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4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5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6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7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8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9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0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1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2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3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5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农村部、省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6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7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8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 |
√ |
1.采取便民举措,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
|||
79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0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应急管理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3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4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应急管理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6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
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7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8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9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
|||
90 |
医师执业注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1 |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2 |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
交通运输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3 |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4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5 |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6 |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7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8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9 |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
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0 |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1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3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
县级以上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推行国土、规划、海事、水利、航道部门并联审批。 |
|||
104 |
药品进口备案 |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5 |
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6 |
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由地方从尽量方便群众、有利于群众就业的角度出发,坚持保障安全、卫生的原则,自主决定改革方式。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确保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有序推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突出照后减证。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能减尽减,能合则合,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有效区分“证”“照”功能,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做到放管结合。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做到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始终把放管结合置于突出位置,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从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切实承担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坚持依法改革。按照国务院总体要求,依法推动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改革方式,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要按法定程序修改后实施,确保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
二、工作目标
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中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同步探索推进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在全省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最大便利。
三、任务分工
(一)明确改革方式。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省工商局、省审改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协调,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便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审批改备案事项,纳入我省“多证合一”整合事项,通过“多证合一”改革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省工商局、省审改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协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省直有关部门要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制定标准化《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省工商局、省审改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协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防办、省质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省工商局、省审改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协调,省旅游发展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商务厅、省文物局、兰州海关、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含省测绘局〕、省工信委、省体育局、省粮食局、省公安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政府金融办、甘肃保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建设厅、省统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并将监管办法和措施向社会公开,加强综合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全面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构建全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省工商局、省审改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依托已有设施资源和省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完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立企业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库。健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省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或“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将登记信息及时推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甘肃)”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对外公示。
全省“证照分离”改革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统一使用“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省、市、县各级相关部门应及时登录“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对照本方案附件中涉及本部门的事项,根据省政府明确的审批权限,按照系统提示的操作说明准确认领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实施后,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省、市、县各级相关部门对事项的认领情况,将涉及改革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通过“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即时推送至相关部门。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认领接收信息,事项审批后及时通过平台反馈相关事项办理结果。(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牵头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颁发给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多证合一”改革后,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和事项更加丰富,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市场主体的凭证,这类市场主体需持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省工商局、省审改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安排部署。
建立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召开全省动员部署会议和联席会议,对“证照分离”改革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制定管理措施。
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对照本方案附件中涉及本部门的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报送省工商局,由省工商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三)推进信息互联共享。
11月5日前,省工商局对业务系统进行改造,确保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涉及的省、市、县各级审批部门,由同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分配“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登录用户名。省直相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市、县级部门主动与同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联系,做好用户名的领取工作,确保按时登录接收和反馈相关信息。
(四)全面推开改革。
11月10日前,在全省范围上线运行“证照分离”改革业务系统,开展跟踪调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和工作督查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靠实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按照“强化政府责任,统筹各项工作,落实部门任务”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指导督促本系统工作开展,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压实责任,确保“证照分离”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二)注重宣传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采取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引导等服务,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强化督查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力以赴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督导检查,对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实不力的,要严肃问责。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深入调查,认真分析,加以解决;对改革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
附件: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
附件
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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