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新《标准化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标准化法》的规定和上级部门的授权,我市已获得地方标准制定发布权限。为贯彻落实新《标准化法》,推动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向深圳市地方标准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立项的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修订项目,自立项任务下达之日起已超过两年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根据《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取消该项目的立项。
二、已立项的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修订项目,未按照立项文件规定的时限完成的,取消该项目的立项。
三、已立项的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修订项目,仍在任务计划完成时限内,但不符合新《标准化法》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取消该项目的立项;符合新《标准化法》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由项目主要起草单位于2018年11月30日前,向我委提交深圳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材料,经审核同意后转化为深圳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四、列入本通知取消范围的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修订项目,如有关单位认为仍有推进必要的,应按照深圳市地方标准立项申报流程重新申报立项。
联系人:苏李亮,联系电话:83070459,邮箱:sull@szmqs.gov.cn。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