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0-31 08:18:23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3079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公告,现就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10-22 生效日期 2018-10-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关规定,现就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总署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场监管总局向海关总署通报,由海关总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不再受理企业缺陷产品召回备案申请,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受理的召回备案材料移交市场监管总局处理。企业与消费者可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samr.saic.gov.cn)和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www.dpac.gov.cn)了解有关信息。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22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3.6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