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牛肉、羊肉等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电〔2018〕5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牛肉、羊肉等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电〔2018〕5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9-14 05:17:3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985
核心提示:近期,一些省份先后发生非洲猪瘟、炭疽、禽流感等疫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8〕20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等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2018〕5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猪肉、牛肉、羊肉等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维护各族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电〔2018〕55号
发布日期 2018-09-12 生效日期 2018-09-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一些省份先后发生非洲猪瘟、炭疽、禽流感等疫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8〕20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等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2018〕5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猪肉、牛肉、羊肉等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维护各族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猪肉、牛肉、羊肉等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猪肉、牛肉、羊肉等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关群众饮食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当前非洲猪瘟、炭疽、禽流感等疫情防控形势,强化问题导向、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猪肉、牛肉、羊肉等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积极配合畜牧部门开展市场排查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一是指导肉制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原料进货查验,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确保企业采购的猪肉、牛肉、羊肉均来自定点屠宰场(厂);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加强产品出厂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加强记录管理,确保产品进货查验、生产过程、出厂检验数据真实、完整,信息全程可追溯、可查询。二是督促食品销售者严把源头采购关,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要求,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三是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采购、加工病死动物产品,以及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严防病死动物产品,以及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猪肉、牛肉、羊肉等动物产品批发市场、供应量大的商场超市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肉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加大对猪肉、牛肉、羊肉等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建立动物产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动物产品合法来源,不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有关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检出非法添加物或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要及时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召回、销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追查供货源头和流向。涉及畜牧等相关部门的,要及时通报信息;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加强舆情监测和信息通报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疫情、舆情两手抓。要主动加强舆情监测,针对消费者关切的问题,及时做好释疑解惑。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引导公众科学认识、理性消费猪肉、牛肉、羊肉等动物产品。加强与畜牧部门的工作衔接,排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通报当地畜牧部门,相关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和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8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945)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37)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