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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 第三方平台及分支机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食药监办餐饮〔2018〕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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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9-14 17:18:08  来源: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559
核心提示: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规定,现就做好河南省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分支机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豫食药监办餐饮〔2018〕115号
发布日期 2018-08-30 生效日期 2018-08-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规定,现就做好我省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分支机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备案表的填写
 
    承担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凭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营业执照、网站备案证(号)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证明等资料进行备案,填写《河南省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分支机构备案表》(见附件1),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进行备案的,还要核对该平台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
 
    (一)备案表中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经营地址,经营场所地址、域名、IP地址、网站备案号等内容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申请备案时当场填写。
 
    (二)备案工作人员应将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与备案表中申请人所填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归档。
 
    (三)备案意见、备案号由备案工作人员填写。
 
    二、备案工作要求
 
    (一)承担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备案,发放《河南省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见附件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二)承担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已备案主体备案信息更新的,备案号保持不变。
 
    三、备案号编码规则
 
    备案号由“豫餐网备字”、1位大写英文字母和10位阿拉伯数字顺序排列组成。大写英文字母为备案类型代码,A代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B代表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C代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代码、2位省辖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4位顺序码。备案号结构如下图:
 
    豫餐网备字 A41XXXXXXXX
 
    ↑↑↑↑↑
 
    备案类型河南省省辖市县(市、区)顺序码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认真做好备案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各级备案工作职责,省局承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办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备案工作。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辖区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四)承担备案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规范备案行为,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备案条件。
 
    各地在开展备案工作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餐饮食品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余汉东 ,联系电话:0371-65566126。
 
     附件:

1.《河南省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分支机构备案表》式样
 
    2.《河南省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式样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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