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标准及评价细则(2018年版)》的通知 (川食安委〔2018〕6号)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标准及评价细则(2018年版)》的通知 (川食安委〔2018〕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9-05 08:50:03  来源: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浏览次数:1980
核心提示: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规范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管理工作,依据《“十三五”四川省食品安全规划》等有关规定,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标准及评价细则(2018年版)。
发布单位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川食安委〔2018〕6号
发布日期 2018-08-27 生效日期 2018-08-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各市(州)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标准及评价细则(2018年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8年8月27日
 
    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管理工作,依据《“十三五”四川省食品安全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的申报、评价、命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市(州)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示范村(社区)等创建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坚持政府主导,动员社会参与,推进共治共建共享。坚持问题导向,努力补短板、强弱项、防风险。坚持目标引领,守好食品安全底线,突出群众满意主线,追求创新发展高线。
 
    第四条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食品安全办制定食品安全示范县标准及评价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分为创建申报、创建实施、评价验收、命名授牌四个阶段,创建周期不少于两年。
 
    第七条 计划参加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3月底前自愿提出创建申请,经市食品安全办初审后,向省食品安全办推荐。省食品安全办审核同意后进行备案,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和公布予以备案的申请创建示范县的名单。
 
    第八条提出创建申请的县(市、区)应当达到的基础条件:
 
    (一)提出申请前两年内未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率达70%以上;
 
    (三)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5份/千人。
 
    第九条提交创建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县(市、区)政府申请创建的请示;
 
    (二)县(市、区)达到申报条件的情况;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创建的县(市、区),应当在省食品安全办公布创建名单后2个月内,制定创建方案并组织实施。创建方案经市食品安全办审核,报省食品安全办备案。
 
    第十一条参与创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创建周期届满后3个月内进行自查自评,向市食品安全办提出评价验收申请。市食品安全办初审合格的,报请省食品安全办组织评价验收。
 
    第十二条省食品安全办接到评价验收申请后,组成评价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以下程序开展评价验收。
 
    (一)现场评价。对照《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标准及评价细则(2018年版)》,开展现场评价。
 
    (二)公示评价。现场评价达标的(得分≥90分),由省食品安全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由有关县(市、区)作出说明或进行整改,必要时由省食品安全办进行核查。公示期间发现并经核查属实的问题,比照评价细则对应项目扣分。
 
    (三)综合评价。省食品安全办根据现场评价、公示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最终得分≥90分视为达到食品安全示范县要求)。综合评价结果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通过评价验收的,由省食品安全办报请省政府命名为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
 
    未通过评价验收的,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评价验收申请。再次评价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申请评价验收。
 
    第十四条对食品安全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开展跟踪评价。跟踪评价周期一般为三年,参照第十二条程序实施。
 
    跟踪评价合格的,保持食品安全示范县称号,并予以公告。
 
    跟踪评价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食品安全示范县称号,并予以公告。
 
    跟踪评价结果显示食品安全工作出现严重滑坡的,建议市(州)人民政府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
 
    第十五条鼓励各市(州)分层次、分步骤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形成完善的示范创建体系,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第十六条获得食品安全示范县命名的,可作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在安排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资金时优先予以支持。对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有关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资格,或撤销食品安全示范县称号,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三)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四)隐瞒、谎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五)弄虚作假或者干扰评价工作的;
 
    (四)其他需要取消创建资格或撤销命名情形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标准及评价细则(2018年版)

示范县标准

分值

评价细则

评价方式

备注

一、总体状况持续良好

(一)守好食品安全底线

1.辖区内未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否决项

创建周期内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为准),不得命名为食品安全示范县。

以省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统计数据为准。

?

(二)食品检验总体情况

2.食品检验总量达到每年3份/千人(食品检验量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本级组织实施的抽检,包括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抽检,不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快速检测,按辖区常驻人口计算)。

否决项

食品检验总量未达到要求,不得命名为食品安全示范县。

核查评价前一年度食品抽检计划(方案)、统计汇总表、分析报告、经费保障等资料。

?

(三)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

3.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率达72%以上,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70%以上,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80%以上。

否决项

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率、知晓率、支持率未达标的,不得命名为食品安全示范县。

以市(州)测评报告或市(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可的第三方测评报告数据为准。

?

 

 

 

 

 

二、治理体系建立完善

 

 

 

 

 

 

 

 

 

 

 

 

 

 

 

 

 

 

 

 

二、治理体系建立完善

 

 

 

 

 

 

 

 

 

 

 

 

 

 

 

 

 

 

 

 

 

 

 

 

 

 

 

 

 

 

二、治理体系建立完善

 

 

 

 

 

 

 

 

 

 

 

 

 

 

 

 

 

 

 

 

 

 

 

 

二、治理体系建立完善

 

 

 

 

 

 

(四)食品安全“党政同责”(12分)

 

 

 

 

 

 

 

 

 

 

 

 

 

 

 

 

 

(四)食品安全“党政同责”(12分)

 

 

 

 

 

4.出台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相关文件,每年研究食品安全工作不少于2次,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每年安排部署食品安全工作不少于2次。

2分

(1)县级党委、政府未出台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相关文件,扣1分。

(2)县级党委、政府每年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0.25分。

(3)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每年安排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0.25分。

①核查县级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相关文件。

②核查县级会议纪要(记录)。

③随机抽取2个乡镇(街道),核查会议纪要(记录)。

?

5.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发文部署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工作报告。

2分

(1)未组织制定食品安全规划,或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扣0.5分。

(2)未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工作报告重要内容,扣0.5分。

(3)县级政府未组织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要点(或工作计划),未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扣0.5分;未向上级政府书面报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扣0.5分。

①核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食品安全规划正式文本。

②核查县级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③核查县级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工作计划)正式文本、向社会公布的证明材料、向上级政府报送的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报告。

?

6.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县(市、区)政府与各乡镇(街道)政府、各食安委成员单位每年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1分

(1)未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扣0.5分。

(2)上级政府未与下级政府签订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扣0.5分。

 

①核查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的文件。

②核查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

 

?

7.县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办事处)、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且考核权重达到3%。

1分

(1)县级政府未对下级政府(办事处)、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扣0.5分。

(2)食品安全工作在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未达到3%,扣0.5分。

①核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年度评议考核方案、评议考核结果通报。

②核查县级目标绩效考核工作文件。

8.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成立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乡镇(街道)成立行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

2分

(1)未成立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扣0.5分;乡镇(街道)未成立行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扣0.5分。

(2)未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扣0.5分;未有效开展工作,扣0.5分。

①核查成立机构的文件。

②核查建立工作机制的文件。

③随机抽查2个乡镇(街道),实地评价工作运行情况。

?

9.创建体系健全,组织开展乡镇(街道)、村(社区)食品安全示范创建。

4分

(1)未出台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村(社区)创建相关文件,扣1 分。

(2)未突出当地食品加工、乡村旅游特点特色,以创建为手段做大做强地方特色产业,扣1.5分。

(3)未针对食用农产品源头污染防治、食品“三小”业态风险防控、农村群体性聚餐监管等薄弱环节,加强综合治理,扣1分。

(4)未通过宣传教育、联防共治等措施,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社区、专业合作社作用,引导广大从业人员和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扣0.5分

①核查开展创建工作通知(方案)、总结、简报等文件、材料。

②核查开展风险防控、加强重点监管等工作资料。

③随机抽查2个乡镇(街道)、1个村(社区),实地评价工作运行情况。

 

 

 

 

 

 

 

 

 

(五)监管执法体系(4分)

 

 

 

 

10.县(市、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健全;县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到岗率85%以上,并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

2分

(1)未健全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机构,扣1分。

(2)未按核定编制数配备监管执法人员,到岗率未达85%,扣0.5分。

(3)监管人员培训率未达到95%以上,人均少于60学时,扣0.5分。

①核查机构、编制文件及相关名册。

②随机抽查2个基层监管机构,进行现场对比评价。

③核查人员培训相关资料。

?

11.县、乡级行政区域内全部科学划定食品安全网格,合理配备监管协管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有效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2分

(1)未按全省统一要求组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格,扣0.5分。

(2)食品安全监管网格未纳入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的,扣0.5分。

(3)未建立网格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不完善,扣0.5分。

(4)未按照“定区域、定对象、定职责、定人员、定奖惩”要求建立网格化管理模式,网格责任图、工作流程图、政务手册、工作制度不完善,扣0.5分。

①核查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三级网格划分名录、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体系的有关文件。

②核查网格员(协管员、信息员)名册,核查培训、考核、报酬保障等制度及相关证明材料。

③随机抽查2个乡镇(街道)、2个村(社区),现场核查网格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

(六)投入保障体系(5分)

12.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工作经费满足食品安全工作需要。

3分

(1)未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扣1分。

(2)工作经费不能满足食品安全工作需要,扣1分。

(3)本级财政预算未安排食品安全抽检经费,扣1分。

核查经费预算文件、专项工作经费保障证明材料,与监管部门座谈了解情况。

?

13.各级监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

2分

(1)县级监管机构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等执法装备、设施配备未达到《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指导标准》要求,扣1分。

(2)基层监管所办公业务用房未达到《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要求,扣0.5分。

(3)辖区内所有基层监管所未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并验收,扣0.5分。

①核查县级监管机构相关装备清单及实物,对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综合评价。

②随机抽查2个基层监管所办公用房,对照标准进行综合评价。

③核查市级提供的基层监管所规范化建设验收文件。

监管体制改革后,国家层面涉及本条的有关标准做出调整,评价细则和评价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七)应急管理与风险防控体系(10分)

 

 

 

 

 

 

 

 

 

 

 

(七)应急管理与风险防控体系(10分)

 

 

 

 

 

 

14.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具备快速检测能力,农业部门具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指标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及现场定性速测能力。

2分

(1)缺乏食品快速检测车管理制度及运行记录的,扣0.5分。

(2)县级未建立食品快速检测室,扣0.5分。

(3)县级不具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指标实验室检测能力及现场定性速测能力,扣1分。

①核查快检车管理制度和相关记录。

②复核食品快检室建设情况。

③核查食用农产品检测能力。

?

15.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对接或落实省、市规划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对接或使用省、市规划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和高效的信息化监管系统。

1分

(1)未对接或未落实省、市规划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扣0.5分。

(2)未对接或未使用省、市规划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和高效的信息化监管系统,扣0.5分。

对照上级规划,现场核查项目实施情况。未完成项目建设但达到省、市进度要求的不扣分。

 

?

16.制定并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处置队伍、预防预警机制、应急保障体系、应急处置工作规程。

2分

(1)县级政府未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扣1分。

(2)未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培训,扣0.5分。

(3)未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处置队伍、预防预警机制、应急保障体系、应急处置工作规程,扣0.5分。

①核查应急预案正式文本。

②核查培训证明材料。

③核查有关制度及体系建设证明材料正式文本。

?

17.建立舆情监测、研判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妥善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妥善应对食品安全社会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分

(1)评价前两年内未开展应急演练,扣0.5分。

(2)未建立舆情监测、研判工作机制,扣0.2分;未妥善应对食品安全社会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扣0.3分。

(3)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扣1分。

①核查应急演练档案。

②核查舆情监测等制度规范正式文本、应对处置档案材料。

③核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档案。未发生的不扣分。

?

18.建立落实风险监测会商、企业自查、定期研判、治理结果报告等风险管理制度。

1分

未建立落实风险监测会商、企业自查、定期研判、治理结果报告等风险管理制度,扣1分。

核查制度正式文本。

?

19. 加强风险监测,按规定开展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

1分

未按规定开展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扣0.5分;未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扣0.5分。

核查县级工作记录,结合市级统计数据,进行综合评价。

?

20.加强风险排查治理。

1分

未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扣0.3分;

未开展风险隐患治理,扣0.7分。

①核查风险隐患排查证明材料。

②核查风险隐患治理证明材料。

?

 

 

三、监督管理全程覆盖

 

 

 

 

 

 

 

 

 

 

 

 

 

 

 

三、监督管理全程覆盖

 

 

 

 

 

 

 

 

 

 

 

 

 

 

 

 

 

 

 

 

 

 

 

 

 

 

 

三、监督管理全程覆盖

 

 

 

 

 

 

 

 

 

 

 

 

 

 

 

 

 

 

 

 

 

 

 

 

 

 

 

 

 

三、监督管理全程覆盖

 

 

 

 

 

 

 

 

 

 

 

 

 

 

 

 

 

 

 

 

 

 

 

 

 

 

 

 

三、监督管理全程覆盖

 

 

 

(八)严格源头治理(13分)

 

 

 

 

 

 

 

 

 

 

 

 

 

 

 

 

(八)严格源头治理(13分)

 

 

21.加强农产品产地污染治理。开展大气、水、土壤环境、农业面源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污染严重耕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3分

(1)未有效开展大气、水、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扣0.5分;未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扣0.5分;未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扣0.5分。

(2)未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扣0.5分。

(3)抽查中每发现1处在受污染严重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的,扣0.5分。

①核查有关工作方案、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等资料。

②核查县级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

③对照受污染严重耕地名单,随机抽取2处受污染严重耕地,核查其是否种植食用农产品。

?

22.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监督落实农药、兽药和肥料、饲料等主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制度规范,组织开展农药兽药残留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禁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行为。

 

 

2分

(1)未监督落实农药、兽药和肥料、饲料等主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制度规范,扣0.5分。

(2)未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扣0.5分。

(3)未组织开展农药兽药残留综合治理,未严厉打击违禁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行为,扣1分。

①核查相关工作方案、制度规范、工作总结报告。

②随机抽查农资经营户、农产品种植和养殖企业各2户,查阅建立台账、落实相关制度情况。

?

23.加强农产品抽检监测,完成省、市下达的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任务。

2分

(1)未完成省、市下达的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任务,扣1分。

(2)主要食用农产品抽检合格率低于97%,扣1分。

按市级主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进行评价。

?

24.规范畜禽屠宰管理。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严格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严防私宰肉、病害肉等流入餐饮加工环节。

2分

(1)生猪定点屠宰率未达到95%以上、相关制度不落实,扣0.5分。

(2)未组织开展私屠滥宰等集中整治,扣0.5分。

(3)发现未经检验检疫肉品进入市场销售,或进入餐饮服务及生产加工环节,扣1分。

①查阅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统计资料,现场查看餐饮服务单位、加工企业、农贸市场和学校食堂各1家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台账制度落实情况。

②核查相关工作方案、总结报告。

?

25.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无缝衔接机制。

 

 

1分

(1)未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扣0.5分。

(2)未建立衔接机制,扣0.5分。

①核查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及衔接机制的有关文件或备忘录。

②随机抽查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农贸市场各1个,核查衔接机制落实情况。

?

26.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管理。

1分

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不合理,分布无法满足需求,扣0.5分;无市场规范管理等方面的措施及成效,扣0.5分。

核查有关规划文件、措施文件、工作记录,对1-2个市场开展对比评价。

?

27.采取措施培育龙头企业、打造“三品一标”产品、培育食品品牌。

1分

无培育支持龙头企业、“三品一标”产品、食品品牌等方面的措施,扣0.5分;培育发展成效不明显的,扣0.5分。

核查相关政策措施、工作开展情况等资料。

?

28.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完成省、市下达的监测任务,并按要求开展辖区内监测工作;落实《四川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办法》,加强基层粮食质检能力建设,严把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关;推动建立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未发生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1分

(1)未及时完成相关监测任务,扣0.2分。

(2)未制定宣传贯彻《四川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未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相关制度规范进行完善的,扣0.2分。

(3)有粮油质检体系建设项目的,未按时完成的,扣0.2分;没有建设任务的,未采取措施加强基层质检机构或粮食企业检验能力建设的,扣0.2分。

(4)未落实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的,扣0.2分。

(5)发生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的,扣0.2分。

①核查制度规范、监管执法等相关工作资料。

②核查粮油质检体系建设项目完成情况或检验能力建设措施相关材料。

③核查发现超标粮食问题并上报的相关文件资料。

?

 

 

 

 

 

 

 

 

 

 

(九)严格全程监管(16分)

 

 

 

 

 

 

 

 

 

 

 

 

 

 

 

 

 

 

 

(九)严格全程监管(16分)

 

 

 

 

 

 

29.建立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2分

(1)未建立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规范,扣1分。

(2)未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规定实施,扣1分。

核查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记录等相关材料。

?

30.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风险等级划分,确定检查项目、频次;对各类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体系检查和飞行检查,实现现场检查全覆盖。

3分

(1)未开展风险等级划分,扣0.5分;

(2)现场检查未实现全覆盖,扣0.5分;

(3)抽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现场未公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每户扣0.2分。

(4)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未有效监督整改,每发现1户扣0.2分。

①核查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划分名册等相关资料。

②随机抽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流通餐饮经营者共5户,通过其监管档案复核其接受各类监督检查及结果公示、整改情况。

?

31.制定年度抽检计划。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完成率100%,及时对发现的问题食品作出处置。

3分

(1)未制定年度抽检计划,扣0.5分。

(2)未完成食品安全抽检任务,扣0.5分。

(3)对食品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未依法进行核查处置,每发现1起扣0.4分。

①核查县食品监管部门年度抽检计划和抽检情况报告。

②核查承担国、省、市食品抽检任务完成情况。

③随机抽取5份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对照核查处置档案进行评价。

?

32.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并依法公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2分

(1)未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制度,扣1分。

(2)未依法公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每发现1起扣0.2分。

①核查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渠道。

②从执法办案、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工作资料中随机抽取5份,核查信息公开情况。

?

33.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完成省、市部署的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任务。

4分

(1)未实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全覆盖,每发现1家未进行量化分级管理扣0.1分。

(2)获得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未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建设,每发现1家未推行扣0.2分。

(3)未加强农村群体聚餐规范指导,未强化农村群体性宴席备案及管理,扣1分。

(4)未开展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整治行动,未加强线上线下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监管,扣0.5分;订餐平台应审查并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每发现1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公示证照,扣0.1分,证照不全,扣0.1分。

①随机抽查餐饮单位5家,核查其量化分级管理情况及“明厨亮灶”推行情况。

②查阅农村群体性宴席备案相关资料。

③查阅整治方案、简报、总结等相关资料,在网络订餐平台上抽查5个餐饮单位,检查相关证照及公示情况。

?

34.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监管地方性法规明确,全面纳入备案登记及监管范围。

2分

(1)县级未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扣0.5分。

(2)未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全面纳入备案登记及监管范围,抽查中每发现1户未备案登记扣0.3分。

①核查县级制定的“三小”相关文件资料及实施情况。

②查阅“三小”登记备案资料,现场复核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共5户备案登记情况。

?

(十)严治突出问题(7分)

35.创建示范县要主动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并且有效解决、及时反馈,让群众满意。

2分

(1)未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投诉举报等途径,主动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扣0.5分。

(2)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未及时处理并及时将解决情况向公众反馈,扣0.5分。

(3)未将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食品安全工作亟待解决的重点事项,列入当地重大民生工程、民生实事项目,扣0.5分;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扣0.5分。

①核查征集群众意见、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含问题分析、制定措施等方面)、反馈办理情况的证明材料。

②核查涉及食品安全的民生工程、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方案、统计报表、工作总结等证明材料。

?

36.治理本地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及时发现并查处“地沟油”。

3分

(1)未结合本地食品安全状况、梳理列出本地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清单的,扣0.5分。

(2)未针对本地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开展整治,扣0.5分。

(3)抽查中每发现有1家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的,扣1分。

(4)未及时发现并查处餐厨废弃物以“地沟油”形式回流餐桌,扣1分。

①查阅突出问题清单,专项整治方案、简报、总结等相关资料。

②现场检查3 家食品生产作坊,查看其生产情况。

③核查监管执法资料及相关案卷。

?

37.开展学校、农村、集贸市场等重点区域,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的专项整治。

2分

(1)未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扣0.5分。

(2)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中职责分工不明确,扣0.5分。

(3)现场抽查中每发现1家经营户整治不到位的,扣0.2分。

①核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报告、案卷台账等相关资料。

②随机抽查2家县级监管部门,复核职责分工、履职到位情况。

③随机抽查5家经营户复核整治情况。

?

(十一)严惩违法犯罪(6分)

38.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案件查办事权明确、制度完善、行为规范,并依法依规公开案件查办信息。

2分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事权不明确,扣0.5分;制度不完善,扣0.5分;行为不规范,扣0.5分;未依法依规公开案件查办信息,每案扣0.1分。

①查阅案件查办事权划分规定、案件查办制度、案卷资料。

②随机抽取5份食品安全案卷,在信息公开平台上核查其公开情况。

39.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案件协查、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违法线索,及时、全面开展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分

未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案件协查、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扣0.5分;出现不配合协查协办案件或不通报执法办案信息的,扣0.5分。

①核查建立工作机制的文件正式文本。

②核查案件协查函或相关案件通报,及后续处理情况资料。

?

40.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好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

1分

(1)未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扣0.5分。

(2)未做好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抽查中每发现一项工作不到位,扣0.1分。

①核查建立工作机制的文件正式文本。

②核查案件移送函及行政案件登记表,抽查相关行政处罚案卷5份。

?

41.依法移送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不得“以罚代刑”。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分

未依法移送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扣0.5分;存在“以罚代刑”情形,扣0.5分;未对刑事案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扣1分。

①抽查行政处罚案卷5份,复核移送情况。

②核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目录及卷宗。

?

 

 

 

四、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

 

 

 

 

 

 

 

 

 

 

 

 

 

 

 

四、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

 

 

 

(十二)落实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9分)

 

 

 

 

 

 

 

(十二)落实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9分)

42.依法应获行政许可方能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全部取得许可证件,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2分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持有有效许可证件的,抽查中每发现1户无证的,扣0.2分。

(2)持有有效许可证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持续符合发证相关条件的,抽查中每发现1户不能持续符合条件的,扣0.2分。

 

随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5户,复核其持证和持续符合发证条件情况。

 

?

43.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培训不少于40小时。

2分

(1)培训未达到每年40小时,抽查中每发现1起扣0.2分。

(2)培训覆盖面未达到要求,抽查中每发现1起,扣0.2分。

随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5户,核查培训证明材料。

 

?

44.落实生产经营制度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废弃物处置、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召回、应急处置、食品贮存管理等制度。

4分

(1)未执行食品安全自查、食品进货查验、不合格食品召回等制度,抽查中每发现1户扣0.4分。

(2)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有关要求妥善处置废弃物,餐饮单位无完整餐厨废弃物交运登记记录,抽查中每发现1户扣0.4分。

随机抽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经营者(含2个学校食堂)共5户,逐户逐项核查评分。

?

4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

1分

无法通过进货查验记录实现追溯的,抽查中每发现1户扣0.2分。

随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5户,核查其产品追溯情况。

?

(十三)落实相关主体食品安全责任(7分)

46.明确相关主体法律责任,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生产经营场所提供者等相关主体,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分

食品安全相关主体未审查入场(会、网)经营者资质,每发现1起扣0.2分。 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报告,发现1起扣0.2分。

随机抽查食品相关主体5户,核查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落实情况。

?

47.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开办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入场销售者准入和退市、检验、自查、主动报告、信息公示等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入场销售者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销售禁止销售以及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

5分

(1)集中交易市场未建立执行入场销售者准入和退市、检验、自查、主动报告、信息公示等制度,发现1起扣0.1分。

(2)入场销售者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每发现1起扣0.1分。

(3)销售禁止销售以及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每发现一起扣0.5分。

随机抽查1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和1个大型农贸市场,每个市场抽取5户入场销售者,分别复核相关制度落实情况及销售情况。

?

五、社会共治格局形成

 

 

 

 

 

 

 

 

 

 

 

 

 

 

五、社会共治格局形成

(十四)加强宣传教育(2分)

48.营造浓厚的食品安全文化氛围,通过公益广告、普法教育、科普宣传、职业教育、课堂教学、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形式,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

1分

未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辖区内食品安全氛围不浓厚的,扣1分。

①核查开展宣传工作的有关方案、记录、图片等相关资料。

②随机走访10名群众,进行综合评价。

 

核查食品安全警示、提示、科普、释疑信息发布情况。

?

49.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理念,消除食品安全误区。

1分

未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扣1分。

(十五)加强社会共治共建(6分)

50.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强化行业自律,行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成效明显。

1分

(1)未制定加强行业组织建设的具体措施,扣0.2分。

(2)行业组织自我管理等成效不明显,扣0.8分。

①核查行业组织建设的有关文件材料。

②抽查1个行业组织,核查行业组织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

51.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按规定奖励举报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各方面力量的作用,对监管部门履职尽责、企业诚信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2分

(1)未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扣0.5分。

(2)未按规定奖励举报人,扣0.5分。

(3)未有效组织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监管部门、企业进行监督,扣1分。

①核查举报奖励制度、发放奖金的材料,可以在保密前提下回访举报人。

②查阅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共治活动的工作简报、信息、宣传报道等相关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

52.开通网络投诉举报平台,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建成覆盖全县的投诉举报业务系统,实现网络24小时接通,电话在受理时间内接通率≥90%,按法定时限回复率、有效处置率均达100%。

3分

(1)未开通网络投诉举报平台或利用政府平台及整合相关部门平台实现食品安全网络投诉举报,并实现网络24小时畅通,扣0.5分。

(2)未设立或使用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扣0.5分;电话在受理时间内接通率<90%,扣0.5分。<><90%,扣0.5分。<>

(3)投诉举报业务系统未覆盖全县,扣0.5分。

(4)有效处置率未达到100%,抽查中发现1件未回复或未有效处置,扣0.1分。

①核查县级投诉举报网络平台全天候畅通及全域覆盖情况;现场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0次,查证接通率。

②随机抽取10件投诉举报案例核查处置落实情况。

?

(十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3分)

53.实施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及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

2分

(1)未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扣1分。

(2)未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纳入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库,并及时更新,每发现1户未纳入扣0.2分。

①核查制度文件。

②抽查5户食品生产经营者,核查信用信息记录情况。

?

54.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1分

未建立含经营者主体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内容的信用档案,每缺少1户扣0.2分。

随机抽查5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档案。

?

    备注:本标准及评价细则适用于第三批及以后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评价验收和食品安全示范县跟踪评价。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8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