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办医〔2018〕39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办医〔2018〕3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8-13 09:33:47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2657
核心提示:为做好当前非洲猪瘟防治工作,防止因不当的实验活动导致疫情扩散,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医〔2018〕39号
发布日期 2018-08-09 生效日期 2018-08-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兽医主管部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各有关高校、科研单位:

    为做好当前非洲猪瘟防治工作,防止因不当的实验活动导致疫情扩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强化认识,进一步强化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作为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事关公共卫生安全。非洲猪瘟是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虫媒病,病毒对环境适应性强,是危害猪群最严重的传染病之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可以有效预防非洲猪瘟的疫苗。一旦非洲猪瘟在我国扩散蔓延,将对养猪业造成巨大损失。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因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不善发生泄毒事件,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蔓延。
 
    二、迅速再次组织生物安全监督检查,确保依规开展实验活动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的科研院所、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生产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单位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病料样品采集和相关硏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疑似非洲猪瘟病料样品的病毒分离工作。除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以下简称“动卫中心”)和我部指定的实验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疑似非洲猪瘟病料样品的病毒分离工作。除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以下简称“动卫中心”)和我部指定的实验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集疑似非洲猪瘟病料样品。除动卫中心和我部指定的实验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疑似含有非洲猪瘟病毒病料样品的实验活动。动卫中心和我部指定实验室在检测非洲猪瘟病料样时必须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内开展。
 
    三、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加强样品运输过程中的生物安全管理

    开展非洲猪瘟紧急监测采集的所有样品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8)第22号)规定,送动卫中心或我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各有关单位在实验室常规监测或其他实验活动过程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阳性情况,要立即按程序报告疫情,并将病料样品送动卫中心确诊。样品的运输包装要符合《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和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8月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6) 法规动态 (2746)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