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小”管理
《条例》对“三小”市场准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了“三小”生产经营者义务和法律责任,为规范食品“三小”生产经营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部分要求整理如下表:
*根据2017年10月12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小餐饮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为登记日期,登记证有效期为2年。
关于食品安全追溯
《条例》中规定了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设包含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信息、食品来源与流向等基础信息数据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公众服务平台。并且要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大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为实现食品安全“源头可溯、逆向可追、公众可查”起到重要的法制支撑作用。
关于餐饮废弃食用油脂管理
《条例》对餐饮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流通及处理进行了规定。明确禁止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食品;明确了政府部门职责,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内容,从多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要求,为餐饮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提供保障。
关于食品网络经营管理
《条例》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经营行为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资格审查,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与其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并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关于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
《条例》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及农业投入品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界定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规范了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行为。鼓励和支持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推动畜禽肉类、水产品、乳及乳制品等生鲜农产品和易腐食品实施全程冷冻冷藏,并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对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标注名称、产地、生产者、贮存条件等信息;采用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关于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管理
《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失信名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惩戒。
关于强化社会监督
《条例》通过举报奖励、公示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等手段鼓励群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关于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