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工作,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问题,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经研究,决定将市、县级行政审批事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优化调整,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事项时,可不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以上两项证明性材料与办理《营业执照》申请材料重复)。请各单位及时做好事项优化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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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宁食药监<科法>函〔2018〕14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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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07-04 | 生效日期 | 2018-07-04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www.nxfda.gov.cn/html/kjyfzc/20180704/1197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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