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优化调整《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通知(宁食药监<科法>函〔2018〕145号)

关于优化调整《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通知(宁食药监<科法>函〔2018〕14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7-04 02:50:1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35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工作,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问题,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经研究,决定将市、县级行政审批事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优化调整,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事项时,可不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以上两项证明性材料与办理《营业执照》申请材料重复)。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宁食药监<科法>函〔2018〕145号
发布日期 2018-07-04 生效日期 2018-07-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xfda.gov.cn/html/kjyfzc/20180704/11975.html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工作,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问题,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经研究,决定将市、县级行政审批事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优化调整,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事项时,可不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以上两项证明性材料与办理《营业执照》申请材料重复)。请各单位及时做好事项优化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4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975)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39)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1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