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共享餐厅”监管工作要求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8〕66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共享餐厅”监管工作要求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8〕6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5-16 08:42:28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380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共享餐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咨询。据了解,“共享餐厅”经营方式为消费者通过APP订购附近餐饮单位制作的餐食,餐厅提供就餐场所并自备餐具到制作餐食的餐饮单位取餐,有的餐厅还提供自制食品和外购预包装食品等。经研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共享餐厅”监管工作要求的通知。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餐饮〔2018〕66号
发布日期 2018-04-11 生效日期 2018-04-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55787.html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近日,我局收到关于“共享餐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咨询。据了解,“共享餐厅”经营方式为消费者通过APP订购附近餐饮单位制作的餐食,餐厅提供就餐场所并自备餐具到制作餐食的餐饮单位取餐,有的餐厅还提供自制食品和外购预包装食品等。经研究,现将此类经营业态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共享餐厅”经营场所要求
 
    各级市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以及下列要求,对“共享餐厅”经营场所实施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
 
    (一)许可办理要求
 
    1、仅提供就餐场所,本餐厅无制售食品或销售外购预包装食品经营行为的,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2、同时提供本餐厅制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各类饭店(规模按就餐座位数核定)或饮品店],经营项目按照制售食品种类核定。
 
    3、同时销售外购预包装食品的,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许可管理的指导意见》(沪食药监餐饮〔2017〕102号)执行。
 
    (二)场所和设备设施要求
 
    各级市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共享餐厅”经营场所许可;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下列事项作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1、就餐场所和制作餐食的餐饮单位应当位于同一建筑内,或者与制作餐食的餐饮单位所在建筑距离原则上不超过800m。
 
    2、配备材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易于清洁的送餐箱(盒),以及送餐箱(盒)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3、采用非一次性餐具的,应当配备餐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并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器。供餐人数相当于中型及以上饭店(就餐座位数75座以上)的,应当参照《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办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配备洗碗机。
 
    4、需在本餐厅进行餐食整理、摆盘等操作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操作场所或者专间。
 
    5、在本餐厅制作食品的,应当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办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食品制售要求。
 
    二、关于“共享餐厅”订餐APP要求
 
    “共享餐厅”订餐APP属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各级市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备案。其中,本市登记注册的第三方平台向市食药监局备案,外省市登记注册的第三方平台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向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三、关于“共享餐厅”监督检查要求
 
    各级市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对“共享餐厅”开展监督检查。经营场所重点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培训考核、取餐和餐食整理中防止污染、餐具和送餐箱洗消保洁、餐饮膳食安全状况等环节。第三方平台(订餐APP)重点检查相关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证审查、入网餐饮单位信息公示以及落实第三方平台相关管理责任等情况。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餐饮监管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4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