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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黑食药监办应急〔201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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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4-16 14:07:28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361
核心提示: 为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41号)的工作部署,加大对重点食品品种抽检监测力度,省局制定了《食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办应急〔2018〕30号
发布日期 2018-04-13 生效日期 2018-04-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ljfda.gov.cn/spjg/16743.jhtml
附件:1. 食品检验项目表
    2. 食品安全抽样异常情况报送表
哈尔滨市、大庆市、绥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41号)的工作部署,加大对重点食品品种抽检监测力度,省局制定了《食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3日
 
    食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抽检品种。植物蛋白饮料和方便食品两个类别食品(含进口食品)。植物蛋白饮料包括豆奶(乳)饮料、豆浆、核桃露(乳)、杏仁露、花生露等含植物蛋白成分的饮料。方便食品包括方便面、调味面制品(辣条)等。
 
    (二)检验项目。重点抽检植物蛋白饮料中的植物源成分的鉴定、非食用物质,方便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等。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见附件1。
 
    (三)抽样区域。集中在哈尔滨、大庆和绥化市所辖县级以下区域的乡镇、村屯及城乡结合部等组织开展抽样。
 
    (四)抽样环节。抽样工作在流通环节进行。重点抽取批发市场、超市、食杂店等实体经营单位存在“傍名牌”、山寨、仿冒等情况的植物蛋白饮料和方便食品。
 
    (五)抽样要求。抽样应履行监督抽检程序,并有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陪同。对于抽样中发现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依法处置,并填写《食品安全抽样异常情况报送表》(附件2)。
 
    二、抽检任务及进度安排
 
    (一)抽检数量。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负责抽检植物蛋白饮料20批次,其中:哈尔滨和绥化市各7批次、大庆市6批次;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抽检方便食品30批次,哈尔滨、大庆、绥化市各10批次。总计50批。
 
    (二)进度安排。全部抽样及检验工作应于2018年4月28日前完成。抽检结果应同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相应的普通食品模块。
 
    三、检验机构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抽样任务的市级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工作,至少要安排2名有执法资格的监管人员配合抽样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抽样,对抽样中发现被抽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它不需要抽样检验的食品及问题,应开展现场执法工作。
 
    (二)规范抽检行为。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在抽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药监科〔2016〕170号)、《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等规定执行。确保抽样环节程序合法、样品运送过程合规、样品信息完整清晰可查、样品储存管理方法正确;确保实验室检验结果准确,数据报送无误。
 
    (三)严格工作时限。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全部样品的抽样和检验,并按要求和时限报送检验结果及数据。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四)依法核查处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或问题检验报告后,应根据总局相关规定,及时启动对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依法严肃处理,并将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填报信息系统中对应模块。抽检结果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将检验结论送达企业,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并依法从严查处。
 
    (五)及时发布信息。省级局将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程序及时向社会发布不合格产品抽检信息。同时,按要求公布风险防控措施、公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结果,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总局。
 
    联系人:于精波,0451-8831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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