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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新食药监稽〔20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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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3-02 09:04:32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95
核心提示: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 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法〔2018〕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新食药监稽〔2018〕19号
发布日期 2018-02-28 生效日期 2018-0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20187.html
新食药监稽〔2018〕19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 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法〔2018〕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沟通配合。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食品药品安全决策部署和“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加强学习,严格贯彻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工作中要加强沟通配合,依法追究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二、强化衔接,加大执法力度。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对个人从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个人法律责任。对单位从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相关人员和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后,对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相关责任人员,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依照《通知》有关要求,对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违法人员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三、开展督查督办,确保工作到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公安厅将适时对各地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规定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同时,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具体业务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公安厅
 
    2018年2月28日
 
 地区: 新疆 
 标签: 违法行为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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