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12日
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根据《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工商局负责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市州工商局按照省工商局要求做好著名商标认定相关工作。
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 省工商局设立著名商标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审核工作。审核委员会由省工商局分管商标工作副局长任主任,商标处处长任副主任,省工商局相关内设处室、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挂靠社团组织秘书处主要负责人任委员。
第四条 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著名商标审核的日常工作。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设省工商局商标处,办公室主任由商标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住所(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和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生产型企业,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注册商标独占被许可使用人、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生产型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取得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
第六条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国内有效注册商标,注册并连续合法使用满3年,省人民政府对注册时间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该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该商标为省内相关公众所熟知,近3年在媒体有一定的广告投入;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信誉良好,没有重大质量问题,近3年在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测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达到年度公布标准,且在省内同行业位居前列,近3年保持平稳或增长态势,没有出现连续2年较大幅度减少的情况;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较广。
著名商标认定商品销售额基本标准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人设立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申请认定授权书等;
(三)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证明等;
(四)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在全省同行业排名的证明原件;
(五)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销售合同、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等;
(六)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近3年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的证明原件;
(七)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年纳税额、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证明原件;
(八)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广告投入、主要发布媒体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广告合同、发票等;
(九)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质量检测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明等;
(十)申请人及其申请认定商标、使用商品获得的省级以上相关荣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人应按规定的申报时间向审核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直接送达或邮寄、快递方式提交申请材料,也可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局转交。申报时间以申请人直接送达日或审核委员会办公室的签收日为准。
第九条 著名商标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将申报期内收到的认定申请在省工商局湖南红盾信息网予以统一公布;
(二)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认定商标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核;
(四)根据初步审核情况,审核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实;
(五)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将申请人名单分送有关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和申请人所在地工商部门征求意见;
(六)审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材料审查、条件初审、现场核实、征求意见等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七)审核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审核委员会委员会议,对审核委员会办公室的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八)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对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并将拟认定名单在省工商局湖南红盾信息网予以公示;
(九)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认定的,省工商局下发认定通知并在省工商局湖南红盾信息网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著名商标: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销售额未达到基本标准的;
(三)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申请认定的商标不一致,或者申请认定的商品超出申请认定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的;
(四)申请人逾期提交申请材料,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未限期补正,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属国家禁止、限制生产或淘汰商品的;
(六)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属国家特殊管理商品,未取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七)近3年申请人因严重违法违规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严重失信记录的。
第十一条 对不予认定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由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原认定的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年度重新提出认定申请,认定条件、程序和要求按照新申请认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对于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3月30日印发的《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操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