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2009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二)《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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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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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7-12-01 | 生效日期 | 2017-12-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地方性法规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hebei.hebnews.cn/2017-12/07/content_6705448.htm 废止的相关法规为: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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