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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函〔201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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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2-22 09:18:16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366
核心提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鼓励通过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信息系统,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在线考核。《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沪食药监规〔2017〕13号)已于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餐饮函〔2018〕27号
发布日期 2018-02-12 生效日期 2018-02-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55135.html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市烹饪餐饮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鼓励通过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信息系统,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在线考核。《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沪食药监规〔2017〕13号)已于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涵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信息系统正在修订和改版中。在新的培训大纲和考核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仍按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大纲和使用现有考核信息系统进行网络在线考核。社会机构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开展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网络在线考核的,应当参照原考核收费标准。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单位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开展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营业时段安排经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开展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并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等相关信息。
 
    四、委托社会机构开展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网络在线考核费用,原则上由各区市场监管局按照30元/人的标准,向承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社会机构支付。
 
    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与我局食品餐饮处联系。联系人:杜燕萍,电话:23118178;张磊,电话:23118177。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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