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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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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2-12 16:43:48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49
核心提示: 现将《湖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18〕6号
发布日期 2018-02-07 生效日期 2018-02-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ubei.gov.cn/govfile/ezf/201802/t20180212_1254366.shtml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2月7日
 
    湖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和内容
 
    在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襄阳、宜昌片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孝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仙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从实际出发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熟做法。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已经批复上海市改革试点的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国务院或部门已取消的事项除外),在上述试点地区适用。超出116项的范围或改变相应改革措施,应按程序报批。
 
    二、改革重点
 
    (一)清理规范各类许可。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根据地方实际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
 
    1.取消审批。对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审批改为备案。对于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证照目的的事项,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
 
    3.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于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机关要制作统一规范的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4.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于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
 
    5.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培育壮大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规范的引导作用。各地要聚焦与经济发展关联度高、企业关注度高的事项,更多采用取消、备案和告知承诺方式,加大改革突破力度,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明晰责任、落实主体、创新手段、强化协同”的思路,加快构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1.强化监管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探索完善监管措施,加强协同监管。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实行并联审批的,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都要负起监管责任,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
 
    2.全面推进公正监管。继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广应用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推进“一单两库一表一细则”在线应用,加强与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对接,促进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
 
    3.大力加强信用监管。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分行业、分部门建立失信行为清单,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4.积极推进综合监管。深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打造综合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积极探索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加强部门之间联动响应,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5.探索创新行业规范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
 
    6.全面提升行业组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的桥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
 
    (三)加快推进信息共享。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加快构建“一网覆盖、一次办好”的“互联网+放管服”改革体系,推进网上办事系统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促进政务信息深度融合、开放共享,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各试点地方要提前完成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工作,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对能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和应由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交材料,实现企业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共享使用”。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由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各相关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省政府各部门要鼓励支持试点地方大胆探索,积极营造良好环境,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
 
    (二)周密制定方案。各相关市人民政府要周密制定、统筹实施改革试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息共享等工作,明确时间节点;对国务院已批复上海市浦东新区改革试点的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结合本地实际,逐项提出取消审批、由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准入监管的意见。对超出116项的范围或改变相应改革措施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改革建议。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逐项明确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监管文件,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三)加大督查力度。省编办要会同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做好改革推进和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对“证照分离”改革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遇到的问题困难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要严肃问责。
 地区: 湖北 
 标签: 证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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