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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迎接国务院食安办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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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1-27 13:29:24  来源: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1907
核心提示:11月16-17日,全国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经验交流暨批发市场专项治理现场会在厦门召开,会议印发了国务院食安办制定的《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拟于12月5-22日,由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委组成督查组对重点省份、重点地区的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发布单位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11-27 生效日期 2017-11-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qagri.gov.cn/xwzx/tzgg/201711/t20171127_3060835.html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
 
  11月16-17日,全国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经验交流暨批发市场专项治理现场会在厦门召开,会议印发了国务院食安办制定的《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拟于12月5-22日,由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委组成督查组对重点省份、重点地区的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为提前做好督查迎检工作,现将《方案》转发你们,请结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6〕15号)、《省食安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黔食安办发〔2016〕19号)等文件,做好自查工作。督查组督查行程另行通知。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照《方案》做好印证资料准备、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畜禽水产品养殖屠宰企业选择、督查线路安排等迎检工作。各地要以此次督查为契机,对生产经营主体实行常态化监管,督促其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严格规范用药、实行生产经营档案记录制度等。
 
  在迎检工作准备中,注意与当地食安办加强联系、紧密配合,若遇疑问请及时与省农委联系(农安处:蔡兴洪、唐会周,联系电话:085185285157、85282712;渔业处:李进,联系电话:085185280243;畜牧局:黄艳,联系电话:85283673)。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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