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麦粉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132号)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麦粉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13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1-07 08:11:34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6609
核心提示:取得“小麦粉(通用)”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在小麦粉中添加任何食品辅料。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2017年第132号
发布日期 2017-11-02 生效日期 2017-11-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规范生产行为,加强小麦粉质量安全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得“小麦粉(通用)”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在小麦粉中添加任何食品辅料。
 
  二、取得“小麦粉(专用)”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专用小麦粉时,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 20371)、《谷朊粉》(GB/T 21924)等相应的标准,添加食用淀粉、大豆蛋白、谷朊粉等食品辅料,并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小麦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如实标注,不得虚假标注产品成分,不得虚假标注执行标准,不得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小麦粉。
 
  四、严禁生产企业在小麦粉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次磷酸钠、硫脲、间苯二酚、过硫酸盐、噻二唑、曲酸等非食品原料。
 
  五、小麦粉生产企业要严格履行小麦原料进货查验、小麦粉出厂检验,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六、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小麦粉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严肃查处在小麦粉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肃查处在小麦粉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严肃查处标签不如实标注小麦粉成分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1月2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5)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