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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麦粉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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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1-07 08:11:34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5941
核心提示:取得“小麦粉(通用)”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在小麦粉中添加任何食品辅料。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2017年第132号
发布日期 2017-11-02 生效日期 2017-11-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规范生产行为,加强小麦粉质量安全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得“小麦粉(通用)”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在小麦粉中添加任何食品辅料。
 
  二、取得“小麦粉(专用)”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专用小麦粉时,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 20371)、《谷朊粉》(GB/T 21924)等相应的标准,添加食用淀粉、大豆蛋白、谷朊粉等食品辅料,并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小麦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如实标注,不得虚假标注产品成分,不得虚假标注执行标准,不得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小麦粉。
 
  四、严禁生产企业在小麦粉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次磷酸钠、硫脲、间苯二酚、过硫酸盐、噻二唑、曲酸等非食品原料。
 
  五、小麦粉生产企业要严格履行小麦原料进货查验、小麦粉出厂检验,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六、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小麦粉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严肃查处在小麦粉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肃查处在小麦粉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严肃查处标签不如实标注小麦粉成分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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