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8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8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0-11 11:45:41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229
核心提示:《陕西省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17〕84号
发布日期 2017-09-28 生效日期 2017-09-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aanxi.gov.cn/gk/zfwj/91664.htm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8日
 
  陕西省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整合涉企登记备案事项,创新管理方式,强化部门协同,提高办事效率,有效解决企业登记备案事项证照数量过多等问题,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状态,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
 
  二、基本原则
 
  (一)标准统一规范。坚持省级统筹,建立健全并统一全省工商登记、数据交换等方面标准,做到统一事项、统一表格、统一材料、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确保全省“一盘棋”。
 
  (二)信息共享共用。强化相关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企业基础信息的高效采集、有效归集和充分运用,让“数据网上行”,让“企业少跑路”。
 
  (三)流程简化优化。整合简化办事环节,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务求程序上简约、管理上精细、时限上明确。
 
  (四)服务便捷高效。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和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让企业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
 
  三、改革内容
 
  在现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两证整合”改革的基础上,再将49项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的登记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54证合一”。改革实施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由省编办、省工商局牵头,对整合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同时,根据深化改革需要,继续整合更多涉企证照事项,扩大“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范围。
 
  四、改革任务
 
  (一)一窗受理。申请人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一套材料”,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一窗受理”,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申请人不再另行办理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的相关涉企登记备案证照。
 
  (二)信息共享。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将企业登记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进行公示,同时推送至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由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将登记信息推送至省级相关部门,具备条件的可直接推送至各市、县级相关部门;不具备条件的,省级有关部门收到信息后,及时将信息分发至所属各市、县级相关部门,实现部门间信息传输和共享共用。
 
  被列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范围但尚不具备数据推送共享条件的部门,要加快与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尽快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三)加强衔接。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至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证照被整合的职能部门通过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接收认领相关信息,做好后续监管工作。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直接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办理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的相关涉企登记备案证照。
 
  (四)部门互认。“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施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机构等,在办理涉企事务时,要认可“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法律效力,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另行提交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的相关涉企登记备案证照,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额外证明材料。对已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的相关涉企登记备案事项,相关业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进行登记备案。
 
  (五)强化监管。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充分利用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断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努力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五、职责分工
 
  全省各级政府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顺利推进。
 
  省工商局负责制定统一的登记材料规范和工作流程,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会同省编办及时对整合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省编办(省审改办)负责调整涉企登记备案事项被整合部门的相关职责和权责清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对整合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按照“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要求,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订和完善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建立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为企业登记备案信息、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提供平台支撑。
 
  证照被整合的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及时梳理修订本部门与“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相冲突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按照“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需求,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加快改造升级现有的业务管理系统,尽快实现与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连接;及时通过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接收认领相关信息,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省级“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建设经费保障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包括应用部门,要对涉及“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梳理,该修订的及时修订,该废止的及时废止,确保“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与市场主体有关的所有领域和环节畅通无阻使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做好人、财、物、技术等保障工作,确保“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在2017年10月1日前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开展联合督导,有针对性地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社会监督。要奖罚分明,对改革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和激励;对落实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要严肃问责。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多方位、多角度宣传“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政策,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营造关注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提升服务效能。各相关部门要围绕“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系统培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快窗口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统一登记条件、登记标准和登记规范,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地区: 陕西 
 标签: 一照一码 多证合一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