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0-11 11:44:10  来源: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130
核心提示:《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经市局2017年9月27日第15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9-29 生效日期 2017-09-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4-11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2〕30号)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经市局2017年9月27日第15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实名向市和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两级质监部门’)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完毕后,根据举报人的主张,给予一次性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下列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二)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违反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违反《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两级质监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其他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的;
 
  (二)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受托人的;
 
  (三)属于申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的;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两级质监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或者被举报者在被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
 
  (五)举报的线索无法查证核实或查证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举报内容的;
 
  (六)举报人不能提供违法行为线索,或提供的线索与查处的违法行为结果无关的;
 
  (七)采取匿名方式举报,或者不能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
 
  (八)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
 
  (九)有证据表明举报为非公益性目的的;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两级质监部门均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实施举报奖励认定、通知和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不属于两级质监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向有权管辖的部门举报。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两级质监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项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行为向两级质监部门重复举报的,只给予一次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五)举报人一次性举报多个违法行为,按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线索、事实、证据,举报情况和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线索、部分事实和证据,举报情况和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三级举报,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举报情况和事实作为查处违法行为的主要线索。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等级、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罚款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最高奖金限额不超过5万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罚款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金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奖励。最高奖金限额不超过3.5万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罚款额的2%以下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金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最高奖金限额不超过2万元。
 
  (四)没有给予罚款的处罚,但是实施了吊销许可证、认证资质、责令停产停业等行为罚,以及实施了没收违法产品、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等财产罚的案件,可根据提供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影响大小,给予300—10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奖励所需资金纳入举报奖励部门年度预算,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举报奖励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奖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奖金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举报奖励部门应自举报案件结案或者问题处理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分别填写附表1、2)。
 
  (二)举报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并向举报奖励部门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确实不能现场办理的,举报人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本人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银行账户。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三)举报奖励部门应制作《奖金支付专用凭证》(见附件3),由领取人签字确认,并留存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举报奖励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将奖金转账入举报人银行账户。举报奖励部门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奖金。
 
  第十二条  两级质监部门应将举报奖励档案纳入执法案卷统一归档,包括举报记录、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支付凭证、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三条  市局每年对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两级质监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将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  受市局委托执法的万盛经开区分局、市局执法总队、市纤检局,其举报奖励工作按上述规定执行。
 
  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举报奖励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列表: 附件1--3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