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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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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30 04:42:45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328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17〕68号
发布日期 2017-09-26 生效日期 2017-09-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7/9/30/art_2442_217304.html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步伐,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思路,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肥料化和能源化为主要利用方向,优化产业布局,配建处理设施,培育处理主体,加强科技支撑,严格执法监管,完善政策扶持,健全制度体系,强化绩效考核,确保问题不反弹,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年底,依法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畜禽粪便处理利用率达到84%以上,污水处理利用率达到60%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6%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2%以上;粪污处理利用模式基本建立。
 
  到2020年,全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水处理利用率达到63%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1%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全部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畜牧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到2025年,全省畜禽粪污基本全量处理利用,农牧循环格局基本形成。

 
  二、工作重点
 
  (一)优化养殖布局。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三区”划定方案和土地承载能力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坚持以地定畜,引导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区域和规模养殖场,逐步调减养殖总量,引导大型龙头企业养殖基地向中西部及沿黄地区等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结合黄河滩区搬迁工程,鼓励发展适宜当地生态条件的草食畜禽养殖,统筹考虑搬迁群众和定居点生产、生活、生态。坚持以种定养、农牧结合,支持畜禽养殖向粮食主产区和果菜茶优势区转移,促使种养业在布局上相协调,在规模上相匹配,形成养殖业、种植业生态循环格局。(省畜牧兽医局牵头,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参与)
 
  (二)配建处理设施。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对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圈舍标准化改造,配套自动喂料、自动饮水、环境控制等现代化装备,建设雨污分流、暗沟布设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和储粪场、污水储存池。对第三方畜禽养殖粪污集中处理中心,配备粪污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沼气发电、生物质气提纯、有机肥生产、运输和施用等设施设备。通过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省畜牧兽医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参与)
 
  (三)培育利用主体。以大型规模养殖场为主,支持鼓励自行处理粪污,生产销售商品有机肥,或流转土地发展种植,就近消纳。以专业化粪污集中处理中心为主,建设完善畜禽粪污等农业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鼓励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鼓励中小养殖场户建立合作互助处理中心,统一收集、运输、处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发展粪污收集、施肥专业化服务组织。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体系,逐步培育成为支撑农牧循环的新产业。(省畜牧兽医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参与)
 
  (四)推广技术模式。在源头减量上,推广干清粪、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等技术模式,控制养殖污水产生量。在过程控制上,推广发酵床、微生物处理、臭气控制等技术模式,加速粪污无害化处理,减少氮磷和臭气排放。在末端利用上,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畜种、不同规模,推广全量收集还田、水肥(有机肥)一体化、能源化、基质化、清洁回用等技术模式,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省畜牧兽医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
 
  (五)强化支撑服务。组织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研发,集成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制修订相关标准,提高资源转化利用效率。开发安全、高效、环保的新型饲料产品和微生物产品,引导矿物元素类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以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养分管理计划为抓手,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以畜牧大县为重点,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确保科学合理施用。(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负责)
 
  (六)严格落实环评制度。严格落实养殖业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度和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控制在适养区内,认真执行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对未执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省环保厅、省畜牧兽医局牵头)
 
  (七)完善污染监管制度。依托国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管理平台。依照国家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方法及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引导畜禽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县合理调减养殖总量。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按照国家规定,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严格监管。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省畜牧兽医局、省环保厅、省农业厅负责)
 
  三、完善政策扶持
 
  (一)支持设施建设。扩大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政策扶持范围,重点支持配建规模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扶持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支持规模化生物质气工程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对生物质气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负责)
 
  (二)加大财税扶持。各级政府要制定关闭搬迁补偿政策,对禁养区内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进行政策性补贴,确保2017年年底全部完成关闭搬迁任务。省财政根据各地关闭搬迁数量、进度和质量等对部分市进行奖励。结合国家和省里现有政策,启动实施山东省农牧循环建设工程,推进畜禽粪污全量化收集处理,形成农牧结合、生态循环格局。实施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扩大粪源有机肥使用。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各地要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投入,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保障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创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执行沼气和生物质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符合天然气成分及相关标准的前提下,支持生物质气和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及生物质气并网。落实粪源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经国家审核确定后,按期支付补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物价局、省农机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三)落实用地用电政策。指导市、县(市、区)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和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置换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完善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提高设施用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畜禽养殖量、粪污实际产生量,相应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积造设施用地占比以及规模上限。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质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市、县(市、区)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加大沼气发电扶持力度。(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畜牧兽医局、省农业厅、省物价局参与)
 
  四、强化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共同推进全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确保如期完成工作目标。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及污染整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市政府应于2017年年底前制定并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具体方案,细化分年度的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并报送省政府备案。(省畜牧兽医局牵头)
 
  (二)加强绩效考核。以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有机肥还田利用、沼气和生物质气使用、有关政策落实等指标为重点,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省畜牧兽医局、省环保厅等部门要联合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对各市政府开展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各市政府也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层层传导压力,压实相关责任。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省畜牧兽医局、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参与)
 
  (三)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解读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支持政策,提高畜禽养殖从业者的思想认识,加强舆论监督与社会监督。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主要内容、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宣传推广各地的新技术、新模式、好经验、好做法,为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省畜牧兽医局、省环保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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