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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郫县豆瓣管理办法》的通知(郫府发〔20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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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26 05:14:46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28
核心提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郫县豆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郫府发〔2017〕25号
发布日期 2017-06-26 生效日期 2017-07-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Pub/detail.action?id=91988&tn=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郫县豆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6日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郫县豆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郫县豆瓣,规范郫县豆瓣生产经营秩序,保证郫县豆瓣的质量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令第78号)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国质检科〔2009〕222号),结合郫都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郫都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郫县豆瓣生产、销售及管理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郫县豆瓣是指:以“郫县”地名命名,主要采自郫都、广元、盐亭、陕西、新疆等地区的红辣椒,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按《地理标志产品郫县豆瓣》(GB/T20560-2006)生产的郫县豆瓣及红油郫县豆瓣。
 
  第四条  郫县豆瓣地理标志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管理办”)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郫县豆瓣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郫县豆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受理、现场审核;负责管理郫县豆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负责指导郫都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郫县豆瓣保护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212号公告批准的范围,为郫都区现辖行政区域。
 
  第六条  任何单位使用郫县豆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须向区管理办提出申请,经审核上报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郫县豆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为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09号公告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图案。
 
  第八条  符合郫都区产业发展规划,具备下列条件的郫都区行政区域内的豆瓣生产企业,均可申请使用郫县豆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一)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和其他必须的许可证明;
 
  (二)严格按照《地理标志产品郫县豆瓣》(GB/T20560-2006)和生产工艺要求,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郫县豆瓣规定的保护范围内生产;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装备,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取证要求并能持续保持产品质量。
 
  第九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郫县豆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填写《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提供由产品所在地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产品产自特定区域的证明;
 
  (四)国家有关质量检验机构或区管理办委托的其他质检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
 
  第十条  区管理办指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行业协会对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组织有关人员按《成都市豆瓣企业生产管理规范》(DB510100/T214-2016)及行业自律相关规定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结果报区管理办审核,审核合格后,区管理办委托检验机构抽样检验。符合要求的,报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后,核发《郫县豆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
 
  第十一条  持有《郫县豆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的生产者应在其生产豆瓣的标签、包装上使用郫县豆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生产者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外地分装厂和委托加工厂所生产的豆瓣,一律不得使用郫县豆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持有《郫县豆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的企业,若需将专用标志印制在包装物上或标签上,必须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国质检科〔2009〕222号)第二十二条要求,将选定的印刷企业和标志印刷数量报区管理办备案。
 
  第十三条  生产者须按《郫县豆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四条  郫都区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的豆瓣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产品标识。禁止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  《郫县豆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实行年度复审换证制度。复审内容:生产必备条件、原材料收购情况、产品质量情况、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等。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加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区管理办对郫县豆瓣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指定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获准使用郫县豆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郫县豆瓣质量进行每年不少于二次的监督检验。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豆瓣生产企业,由区管理办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撤销其郫县豆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一年内累计3次以上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违反地理标志管理规定的。
 
  第十八条  从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管理。凡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6年郫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郫县地理标志产品郫县豆瓣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郫府发〔2006〕114号)同时废止。
 地区: 四川 
 标签: 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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