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26 17:10:51  来源:龙岩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6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行为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提升龙岩咸酥花生的品牌价值,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制订《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新罗区人民政府
新罗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8-08-28 生效日期 2008-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ongyan.gov.cn/zwpd/zfwj/xsqwj/200809/t20080904_51983.htm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行为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提升龙岩咸酥花生的品牌价值,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制订《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与特色,维护使用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结合新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岩咸酥花生”,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产区地域保护范围内,按照《地理标志产品龙岩咸酥花生》标准生产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龙岩咸酥花生产区地域保护范围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第64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 凡从事龙岩咸酥花生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印刷、使用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对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为加强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新罗区政府成立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 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新罗区人民政府,在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龙岩咸酥花生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使用条件的,均有权提出使用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申请。
 
  第七条 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八条 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应向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证明(一式五份):
 
  (一)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六)由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七)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符合《地理标志产品龙岩咸酥花生》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九条 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对龙岩咸酥花生生产者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经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方可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和“龙岩咸酥花生”文字组成。
 
  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109号《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由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印刷,实行有偿使用,经费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者向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领用,并将拟使用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包装物标识、种类、数量向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使用者只能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专用标志使用公告所列的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标志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四条 龙岩咸酥花生必须符合《地理标志产品龙岩咸酥花生》及配套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龙岩咸酥花生生产者应当建立龙岩咸酥花生生产、销售台帐,制订完善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保护范围、产品质量、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等级、产品包装、专用标志使用、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暂停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每年应向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年审。
 
  第十八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逐级报请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再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1、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2、在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3、年审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伪造或冒用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的,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生产销售龙岩咸酥花生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从事龙岩咸酥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