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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岩杨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发〔200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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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26 16:21:07  来源: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61
核心提示:《黄岩杨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黄政发〔2007〕45号
发布日期 2007-07-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zjhy.gov.cn/005/02/01/2/200804/t20080418_9547.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杨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黄岩杨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黄岩杨梅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规范黄岩杨梅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黄岩杨梅的品质与特色,规范黄岩杨梅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下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种植、加工、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活动中提供黄岩杨梅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从事制作、印刷和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从事黄岩杨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黄岩杨梅地理标志范围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批准的范围,即黄岩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黄岩杨梅”是指产自地理标志范围内,主要包括黄岩东魁杨梅等原产黄岩的特色品种,其品质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黄岩杨梅》省地方标准(下称《黄岩杨梅》标准)要求的杨梅。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专用标志,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登记公告后,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
 
  第六条 积极引导和鼓励黄岩杨梅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推进黄岩杨梅产业化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黄岩杨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岩杨梅管委会),其成员包括质监、林特、农业、工商、科技、国土资源、广电、财政等职能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
 
  黄岩杨梅管委会下设黄岩杨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黄岩杨梅保护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分局。
 
  黄岩杨梅管委会统一负责对黄岩杨梅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发布专用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二)参与黄岩杨梅产业发展政策的制订和实施;
 
  (三)组织对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申报;
 
  (四)组织《黄岩杨梅》标准的贯彻和实施;
 
  (五)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使用;
 
  (六)组织黄岩杨梅产品质量的评定工作。
 
  黄岩杨梅保护办职责:
 
  (一)受理辖区黄岩杨梅生产经营者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并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黄岩杨梅管委会;
 
  (二)负责专用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组织对生产经营者实施《黄岩杨梅》标准和使用专用标志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黄岩杨梅产品检验和评定的管理工作。
 
  (五)实施对黄岩杨梅产品的评定工作。
 
  第三章   专用标志和产品的管理
 
  第八条 黄岩杨梅生产经营者应向黄岩杨梅保护办申报种植面积、产量,由黄岩杨梅保护办进行审查后,开具《黄岩杨梅地理标志产品种植证书》(下称《种植证书》);该证书是证明生产者的黄岩杨梅产品产于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依据。
 
  黄岩杨梅生产经营者原申报的种植品种、面积、区域发生变化,应重新申报,由黄岩杨梅保护办进行审查后,收回旧的《种植证书》,发给新的《种植证书》;《种植证书》有效期3年,到期换证。
 
  第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质量标志,申请程序为:由具备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合作社等有关单位向黄岩杨梅保护办提出申请,黄岩杨梅保护办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黄岩杨梅管委会。由黄岩杨梅管委会统一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经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公告后,由黄岩杨梅管委会发给《专用标志证书》。《专用标志证书》由黄岩杨梅保护办统一制作,有效期3年,到期换证。
 
  第十条 生产经营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向黄岩杨梅保护办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
 
  (一)黄岩杨梅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执行标准登记证;
 
  (三)种植证书;
 
  (四)黄岩杨梅管委会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黄岩杨梅》标准的检验报告;
 
  (五)自觉遵守《黄岩杨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承诺书。
 
  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黄岩杨梅”文字组成。
 
  持有《专用标志证书》的生产经营者,有权在其生产的符合《黄岩杨梅》标准的黄岩杨梅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以及相关经营场所上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生产经营者对黄岩杨梅包装物、标签使用情况,要做到每年年初有计划和说明、年终有确切使用数量统计,并及时报黄岩杨梅保护办。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也可用防伪的专用标志粘贴在包装物上。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的专用标志须经黄岩杨梅保护办认可、备案。粘贴用的防伪专用标志,由黄岩杨梅保护办统一制作定量提供。
 
  第十三条 从事制作、印刷黄岩杨梅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过黄岩杨梅保护办的资格认定,并取得《黄岩杨梅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制印资格证书》(下称《专用标志制印证书》)。《专用标志制印证书》由黄岩杨梅保护办统一制作,有效期3年,到期换证。
 
  从事制作、印刷黄岩杨梅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专用标志的制印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申请《专用标志制印证书》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黄岩杨梅专用标志制印资格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标准登记证;
 
  (三)产品生产经营者简介;
 
  (四)黄岩杨梅专用标志的制印品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检验报告;
 
  (五)自觉遵守《黄岩杨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黄岩杨梅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黄岩区行政区域范围以外区域生产的杨梅上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 《种植证书》、《专用标志证书》、《专用标志制印证书》和专用标志不得转让或买卖。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专用标志。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专用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十八条 销售和在经营性服务中提供黄岩杨梅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种植证书》和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建立并执行进货索证验收制度。
 
  第十九条 《种植证书》、《专用标志证书》和《专用标志制印证书》由黄岩杨梅保护办组织复审,每年1次。
 
  第二十条 黄岩杨梅种植环境应符合无公害生产环境要求,黄岩杨梅生产经营者应按标准组织生产,建立鲜果生产、销售台帐等原始记录。
 
  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和经营性服务中提供的黄岩杨梅产品质量应当符合《黄岩杨梅》标准及相应等级。
 
  第二十二条 黄岩杨梅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黄岩杨梅》标准和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同时必须标注《专用标志证书》编号。
 
  第二十三条 使用、制印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证书、标志工本费、公告费。
 
  第四章 专用标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黄岩杨梅保护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黄岩杨梅质量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对黄岩杨梅质量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和环境质量的无公害检测。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专用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未能按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或者其鲜果质量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由黄岩杨梅保护办责令该生产经营者暂停使用专用标志,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抽检仍不合格,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专用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黄岩杨梅管委会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同时,撤销其《专用标志证书》,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未经黄岩杨梅保护办认可、备案,直接在包装物上制印专用标志的;在黄岩区行政区域范围以外区域生产的杨梅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属冒用专用标志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黄岩杨梅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黄岩杨梅》标准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以及未标注《专用标志证书》编号的,由黄岩杨梅保护办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撤销《专用标志证书》;属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制印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标准规定要求制印专用标志,由黄岩杨梅保护办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撤消《专用标志制印证书》,并对外公告。
 
  第三十条 黄岩杨梅生产者原申报的种植面积、区域发生变化,不重新申报的,由黄岩杨梅保护办责令限期申报。对逾期不申报的,撤消《种植证书》,并对外公告。
 
  第三十一条 持有《种植证书》、《专用标志证书》、《专用标志制印证书》的生产经营者,有效期满未及时换证以及不参加年度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制印专用标志。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转让或买卖《种植证书》、《专用标志证书》、《专用标志制印证书》和专用标志的,由黄岩杨梅保护办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撤消《种植证书》、《专用标志证书》、《专用标志制印证书》,收回专用标志。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注销或撤销《种植证书》、《专用标志证书》、《专用标志制印证书》的,由黄岩杨梅保护办实施;属于行政处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
 
  第三十三条 从事专用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四)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违反规定的,由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予
 
  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岩杨梅保护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地区: 浙江 
 标签: 地理标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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