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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稽〔2017〕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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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26 09:19:40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2915
核心提示:总局会同财政部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推动《办法》落实,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工作,现发布关于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稽〔2017〕125号
发布日期 2017-09-19 生效日期 2017-09-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1-12-01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市监稽规〔2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总局会同财政部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推动《办法》落实,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办法》的印发实施,对于进一步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快形成社会共治格局,提振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落实责任部门,确保举报奖励工作有序开展。
 
  二、主动对接当地财政部门。各地要积极、主动对接当地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协作,保障举报奖励资金落实到位。要根据《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对奖励程序、奖励标准计算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上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财政部备案。
 
  三、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各地要结合总局宣传口径,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奖举报政策,深入解读《办法》新变化。要注意丰富宣传形式,拓宽宣传途径,增加宣传效果。要加强内部培训,准确理解《办法》规定,及时答复公众咨询,妥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收集举报奖励的典型案例和成功做法,总结经验和不足,及时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联 系 人:畅奇、郭志强(010-59319018、88331365)
 
  电子邮箱:dubanchu@12331.org.cn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19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举报 违法行为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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