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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全市“微小餐饮”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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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06 09:25:25  来源: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753
核心提示:为落实国务院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我市自2016年8月开始实施“微小餐饮承诺制”改革。为加强对微小餐饮许可后监管,强化树立“微小餐饮承诺制”单位的诚信经营意识,根据我委(局)领导办公会议的工作部署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餐饮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粤食药监局食营〔2017〕78号)的规定,现决定开展全市“微小餐饮”专项整治执法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8-24 生效日期 2017-08-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zmqs.gov.cn/xxgk/qt/tzgg/spypjg/201709/t20170901_8358006.htm
各辖区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我市自2016年8月开始实施“微小餐饮承诺制”改革。为加强对微小餐饮许可后监管,强化树立“微小餐饮承诺制”单位的诚信经营意识,根据我委(局)领导办公会议的工作部署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餐饮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粤食药监局食营〔2017〕78号)的规定,现决定开展全市“微小餐饮”专项整治执法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时间
 
  2017年8月28日至10月30日。
 
  二、专项整治成员单位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药综合处、食药准入处、风险监测处、餐饮监管处,信息中心(市公共信用中心)、许可审查中心,各辖区局。
 
  三、整治对象及重点
 
  (一)整治对象:已获得“微小餐饮”类别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单位。
 
  (二)重点监督检查内容:1.查处递交虚假材料“微小餐饮单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2.现场检查获得“微小餐饮”许可的餐饮单位“明厨亮灶”实施情况和开展食品安全量化评级及公示情况;3.抽样检测重点区域微小餐饮店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重点区域
 
  学校内部及校园周边200米范围,消费者投诉或媒体曝光等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区域。
 
  四、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整治工作,对微小餐饮单位全面开展食品安全法规知识宣教;随机抽查一批微小餐饮单位,依法查处并曝光采用欺骗手段获取食品经营许可等违法行为;对符合经营条件的微小餐饮单位实施量化评级、推动实施明厨亮灶;切实提升我市餐饮行业诚信守法经营的意识,助力深圳创建国家食品示范城市,保护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警示阶段(8月28日至9月20日)
 
  1.组织媒体开展专项行动的宣传警示工作;一是通过多媒体形式告知全市餐饮单位及有关单位,学习有关法律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配合开展执法行动;二是开展民意调查,了解市民、网民关注的热点区域或品牌的餐饮单位,必要时提供有关专项投诉举报电话等联系方式,作为查处线索,引入社会监督。(责任单位:风险监测处)
 
  2.对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联系人发送开展本专项行动的短信,开展专项行动的宣传警示工作。(责任单位:信息中心、食药准入处、餐饮监管处)
 
  3.结合日常检查、集中培训、微信交流等多种工作形式,协同开展辖区专项行动的宣传警示工作。(责任单位:各辖区局)
 
  (二)集中检查阶段(9月21日至10月20日)
 
  依据公文OA系统(首页-管理决策-综合查询-通用查询-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录入“微小餐饮”)提供的名录(责任单位:信息中心、食药准入处),结合民意调查、重点区域等有关信息,确定各辖区查处的重点范围,组织监管人员进行集中检查和依法查处并更新录入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各辖区局、信息中心)。
 
  专项执法过程中,各辖区局负责落实有关执法检查、办案等工作,对符合“撤销许可”条件的餐饮单位予以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将已立案的违法信息(含生产经营者法人、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违法事实)抄送市局食药准入处,市局食药准入处负责提供“撤销餐饮许可”等有关准入许可业务指导,并将各辖区报送“撤销许可”的立案信息统一报送给市局信息中心;市局食药准入处与市局信息中心协同负责提供对全市餐饮单位已许可信息查询、分类统计数据(含微小餐饮等许可分类类别)等有关工作;市局餐饮监管处负责对餐饮单位量化检查评级和许可后“明厨亮灶”建设开展业务指导;许可审查中心负责参与有关餐饮许可事项的现场检查与复核工作。风险监测处负责对重点区域微小餐饮店实施抽样检测。
 
  (三)总结阶段(10月21~30日)
 
  由各有关单位将有关工作数据进行统计、总结,由市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有关专项行动及查处情况。相关监管部门要结合专项治理情况,研究制定监管长效措施。
 
  六、执法标准
 
  (一)监管人员现场检查填写专项检查表(附件1),对未检查评级的有许可证的微小餐饮单位直接进行量化评级(附件2)(撤销许可、查封的情形除外)。依据工作指引:1.对于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一周内整改;必要时依法查处。2.对存在明显违法事实、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立案撤销微小餐饮《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令立即停止经营行为。3.如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较大的,可依法对加工场所进行查封。4.对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者坚决予以取缔。
 
  (二)由信息中心负责将已确认的违法信息发送给银行同业公会、市住建局、市政府采购中心等有关部门,关联有关信用惩处措施,形成信用联动打击虚假申请许可的违法行为。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我市许可后的微小餐饮涉及数量庞大,且从业人员存在流动性较大、食品安全有关法律知识普遍缺乏的现状,食品安全隐患问题是历年来的消费者关注热点和监管难点。在我市许可制度改革微小餐饮“申请人承诺制’免除现场审核的做法后,开展许可后的监督抽查非常必要,同时也涉及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2017版)任务分解表》(深市质〔2017〕121号)第3、13、14、17、19、21、29、32项的内容。请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落实监管责任。
 
  (二)依法行政,及时沟通
 
  各辖区局在执法工作中,监督检查要有规范的记录,遇到问题要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各有关业务处室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以及督导检查力度。
 
  (三)加强宣传,及时报送信息
 
  1.对微小餐饮专项执法整治后整改较好的餐饮单位,可结合媒体进行宣传,由风险监测处商餐饮监管处负责选取典型案件公布查处情况,警示全市违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守法经营。
 
  2.各辖区局于9月21-10月20日期间的每周五下班前将《微小餐饮专项执法情况周报表)(附件6)报送市局餐饮监管处。有关已许可的餐饮单位一览表、分类统计信息可统一通过公文OA系统(首页-管理决策-综合查询-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查询、下载。
 
  各业务处室以及各辖区局工作总结于2017年10月25日前报送餐饮监管处,重大情况或者问题随时报送。
 
  食药综合处联系人:吕宾,83070074,18617063367;
 
  食药准入处联系人:尹志文,83070174,13798476203;
 
  风险监测处联系人:毛新颖,83070581,13590333559;
 
  餐饮监管处联系人:洪慕鑫,83070956;18938052625;
 
  信息中心信用部联系人:林俊雄,83187805;数据部联系人陈孝华 83070487;
 
  许可审查中心联系人:徐海诚,13510491678。
 
  特此通知。
 
     附件
 
  1.微小餐饮“虚假承诺”专项执法报表
 
  2.深圳市食品安全量化检查表(适用微小餐饮承诺制)
 
  3.餐饮单位常见食品安全违法情形一览表
 
  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微小餐饮单位和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的通知
 
  5.微小餐饮“虚假承诺”专项执法(周报表)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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