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30 11:24:3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714
核心提示:《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17〕71号
发布日期 2017-05-23 生效日期 2017-05-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gxzf.gov.cn/html/41436/20170618-613056.shtml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23日
 
  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精神,将五大发展理念贯穿于标准、认证工作,建立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动形成广西绿色产业产品发展的市场引导机制和技术支撑体系,促进广西特色优势产业提档升级,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按照国家的要求,统一绿色产品内涵和评价方法,统一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统一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绿色产品评价范围逐步覆盖生态环境影响大、消费需求旺、产业关联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国际贸易量大的产品领域及类别,绿色产品市场认可度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绿色产品市场份额和质量效益大幅提升,消费者的获得感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统一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
 
  1.积极参与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结合广西产业发展要求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方向,充分发挥广西标准、标识体系建设的特色、特点,以及近年来与东盟国家在标准对接方面的经验,主动参与国家绿色产品标准体系框架和标准明细表的编制工作,提升广西参与国家标准制定话语权。(牵头单位:自治区质监局,主要参与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等)
 
  2.推广实施统一的绿色产品评价方法、评价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统一发布的绿色产品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确保评价科学合理;推动国家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在广西的实施,贯彻实施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的绿色产品标识、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组织开展好绿色产品认证工作。在有条件的标准化试点单位推广实施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牵头单位:自治区质监局,主要参与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等)
 
  3.创新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供给机制。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主动参与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制定工作,掌握绿色产品评价领域标准话语权;充分利用市场资源,鼓励学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制定技术领先、市场成熟度高的绿色产品评价团体标准,增加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市场供给。(牵头单位:自治区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主要参与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等)
 
  (二)运用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引导全区绿色产品产业发展。
 
  1.提升传统优势产业质量。对照国家统一的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启动新一轮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加大对广西传统优势产业技术改造力度,重点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工艺改进、检验检测技术平台建设和绿色发展,全面提升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促进传统产业提档升级。(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主要参与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国资委、工商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2.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业态质量。以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为契机,围绕广西新一代信息技术、北斗导航、智能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大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加强各层次的创新平台建设,提升产品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立完善业务标准规范,提升新业态发展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主要参与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3.打造绿色农产品知名品牌。坚持科技引领,充分发挥广西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为引导,完善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打造一批优质农产品和知名品牌。(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厅;主要参与单位:自治区科技厅、水利厅、商务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局、粮食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三)提升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实施执行能力。
 
  1.加强技术机构能力和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绿色产品技术支撑体系,加强绿色产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能力建设,严格绿色产品认证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和资质管理,培育一批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检测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技术能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统一绿色产品信用平台,并与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定期在统一绿色产品信用平台公布“黑名单”和“红名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绿色产品生产企业负担。(牵头单位:自治区质监局,主要参与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等)
 
  2.健全绿色产品认证有效性评估。推进绿色产品信用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认证实施机构对检测认证结果的连带责任。建立对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主体的“黑名单”制度。建立对守信者的激励机制,建立“红名单”制度,在奖补资金安排等方面对守信者予以优先考虑。(牵头单位:自治区质监局,主要参与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地税局等)
 
  3.推动与东盟国家的合作和互认。围绕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开发和“一带一路”建设,推进绿色产品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与东盟国家的交流合作,开展中国—东盟绿色产品标准比对分析,提高标准一致性,推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的国际互认。合理运用绿色产品技术贸易措施,积极应对国外绿色壁垒,推动我国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制度走进东盟。(牵头单位:自治区质监局,主要参与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外办,广西博览局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绿色产品标准、认证与标识厅际协调机制,自治区质监局为召集单位,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实施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工作,形成合力。
 
  (二)健全配套政策。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消费采购等环节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建立绿色产品标准推广和认证采信机制,支持绿色金融、绿色制造、绿色消费、绿色采购等政策实施。加大对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工作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实行绿色产品领跑者计划。研究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扩大政府采购规模。鼓励商品交易市场扩大绿色产品交易、集团采购商扩大绿色产品采购,推动绿色市场建设。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进产品回收和循环利用。(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主要参与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金融办、地税局等)
 
  (三)加强绿色产品宣传推广。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大力开展绿色产品公益宣传,加强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相关政策解读和宣传,推广绿色产品优秀案例,传播绿色发展理念,引导绿色生活方式,维护公众的绿色消费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牵头单位: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质监局,主要参与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等)
 
  (四)制定年度推进计划。自治区各责任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年度工作推进计划,明确年度政策落实、技术服务、资金投入等目标任务,确保本方案中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相关激励措施。自治区质监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并将各地各部门年度落实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