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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 产品标准怎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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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06 16:56:53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2242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默示的产品应符合的标准,因此在关注明示的产品标准对标签的影响同时,也应当注意相应类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标签标注的规定。
      产品标准代号是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示的项目之一,产品标准规定了产品应满足的质量和安全要求,是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对企业生产质量控制和政府监管执法都要重要的作用。食品伙伴网对产品标准的标示方式、类型和对标签标注的影响三方面进行简单介绍。

一、产品标准的标示方式

根据GB 7718问答第六十条内容: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标题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这些形式:产品标准号、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等。

例如产品采用《固体饮料》(GB/T 29602-2013)作为产品标准时,可以标示为“产品标准号:GB/T 29602-2013”,也可标示为“产品标准号:GB/T 29602”;在不标示年代号的情形下,默认其为最新有效版本。企业在不标示年代号时,应当注意避免按照旧版标准生产的产品在标准修订更新实施后,达不到新版标准要求的风险。

二、产品标准的类型

产品标准按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按级别又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明确:“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在2018年曾对“团体标准是否可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依据”主题留言进行回复:“在团体标准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自我声明公开或者备案的标准,均可作为食品生产者组织生产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

结合上述内容和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产品标准可以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目前存在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两种模式,在使用前应注意是否满足采用条件。

三、产品标准对标签标注的影响

产品标注某个产品标准号,即表明企业承诺产品符合该标准,标准对该产品具有强制性。产品标准的采用会影响标签的标注内容,包括质量等级、食用方法、保质期等内容,下面举几个例子进行简单说明。

GB7718第4.1.11.4条款明确:“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大米》(GB/T 1354-2018)中规定了产品质量等级,执行该产品标准的大米产品应在标签上标注质量等级。

再如GB/T 29602-2013,其中8.1标签条款标准产品的冲调或冲泡方法,复合蛋白固体饮料应标注不同蛋白来源的混合比例等,执行该产品标准的产品应参照8.1条款要求,标注食品方法等。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在2018年也曾对“企标保质期”的留言进行回复:“食品的保质期应当由食品生产者结合产品特性、生产过程、包装、贮存条件等情况自行确定。如果食品生产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延长的保质期内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执行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食品生产者可以自行确定食品保质期。我们希望食品生产者能够依法依规生产、诚实守信经营,建议通过修订执行标准等方式,使食品标识上明示的保质期与执行标准的保质期一致”。因此产品标准中对保质期有明确时长要求的,建议按标准标示,不随意延长保质期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默示的产品应符合的标准,因此在关注明示的产品标准对标签的影响同时,也应当注意相应类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标签标注的规定。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中第4条款明确:“乳酸菌饮料产品标签应标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该标准对饮料类产品属于强制性标准,乳酸菌饮料应根据产品实际情况标注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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