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29 09:48:1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  浏览次数:1261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体系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7〕28号)的要求,我厅已下发通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开展专项自查,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针对性抽查。同时,根据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农业系统安全生产自查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新农发明电〔2017〕13号)文件要求,对全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开展专项整治检查。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8-18 生效日期 2017-08-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j-agri.gov.cn/tongzgg01/38187.j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体系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7〕28号)的要求,我厅已下发通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开展专项自查,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针对性抽查。同时,根据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农业系统安全生产自查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新农发明电〔2017〕13号)文件要求,对全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开展专项整治检查。为此,我厅结合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决定于近期对“两项工作”同时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全区各地(州)、县(市)
 
  二、督查时间
 
  各地(州)、县(市)督查、自查于8月30日前完成,自治区抽查时间为9月上、中旬。
 
  三、督查重点
 
  (一)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方面:2014年-2016年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下达投资计划尚未竣工验收的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项目(具体项目清单见附件1)执行情况、资金落实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功能和绩效发挥等情况。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面:
 
  1.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要求的具体做法,从工作部署、组织保障、政策措施、机构建设等方面重视和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情况;
 
  2.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情况;
 
  3.监管机构、执法机构队伍建设情况;
 
  4.200个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和1-2名专职人员配备、职能落实情况;
 
  5.开展本区域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情况;
 
  6.开展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情况;
 
  7.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试点建设情况;
 
  8.开展农资打假和各类专项整治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办理情况;
 
  9.“三品一标”工作开展情况;
 
  10.人员培训情况;
 
  四、督查方式
 
  实行县(市)自查、地(州)督查、自治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如下:
 
  (一)各县(市)农业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以上工作进行全面自查。
 
  (二)各地(州)农业部门在县(市)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农业部门工作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并将督查报告于8月30日前报自治区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三)自治区农业厅将根据各地(州)督查情况组成两个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州)、县(市)进行抽查。每个地(州、市)随机抽查2-3个县(市)。
 
  五、督查程序
 
  (一)听取汇报。围绕督查重点,贯彻落实工作部署的全面汇报,包括工作成效、典型做法、存在问题、工作打算和建议等内容;
 
  (二)查看资料。查看印证工作开展情况的有关计划、会议记录、文件、凭证、案卷等档案资料;
 
  (三)实地走访了解情况。实地走访乡镇监管站、检测中心、标准化生产基地、生产合作社、农资市场等,实地调研标准化生产、农资规范经营、执法监管、检验检测等工作。
 
  六、督查组人员(另行通知)
 
  七、督查要求
 
  (一)请各地(州)、县(市)要高度重视此次督导工作,做好自查和督查工作。要根据督查内容和所开展的工作,认真梳理准备好相关资料,及时向督查组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二)督查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合群众”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农业厅有关要求,坚持厉行节约、轻车简从。
 
  (三)督查组在各地现场执法检查时,各地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要一并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同时,执法人员要带齐相关执法文书,对查出的问题要现场解决、现场执法。
 
  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6) 法规动态 (193)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