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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阳光餐饮”示范街(区)评定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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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25 08:50:25  来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506
核心提示:《北京市“阳光餐饮”示范街(区)评定程序》已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7年第3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8-21 生效日期 2017-08-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bjda.gov.cn/bjfda/gzdt14/tzgg/tz/425550/index.html
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各餐饮服务单位,各餐饮行业协会:
 
  《北京市“阳光餐饮”示范街(区)评定程序》已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7年第3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1日
 
  北京市“阳光餐饮”示范街(区)评定程序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餐饮业推进“阳光餐饮”工程的工作方案》的指示精神,提升首都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阳光餐饮”示范街(区)评定程序。北京市“阳光餐饮”示范街(区)的评定,依此程序执行。
 
  1 评定主体
 
  各区“阳光餐饮”示范街(区)由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进行评定。
 
  2 评定标准
 
  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负责制定《北京市“阳光餐饮”示范街(区)评定标准》。
 
  3  评定程序
 
  各地区餐饮行业协会于每年9月15日前向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提出“阳光餐饮”示范街(区)的评定申请,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组织评定小组按照《北京市“阳光餐饮”示范街(区)评定标准》对餐饮服务单位聚集街(区)进行评定。
 
  4 评定结果
 
  符合《北京市“阳光餐饮”示范街(区)评定标准》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聚集街(区),由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发放“北京市‘阳光餐饮’示范街(区)”标牌。
 地区: 北京 
 标签: 评定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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