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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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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24 10:43:04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27
核心提示:《湖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17〕50号
发布日期 2017-06-27 生效日期 2017-06-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gkml.hubei.gov.cn/auto5472/auto5473/201707/t20170706_1014328.html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27日
 
  湖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是全面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力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全面实施《湖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精简高效,衔接顺畅。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排污收费及环境保护税征收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
 
  公平公正,一企一证。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按照所在地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放可获益。向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
 
  权责清晰,强化监管。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公开透明,社会共治。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三)目标任务。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造纸两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有机衔接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要求
 
  (四)有机衔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分解、落实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方,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五)有机衔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有机衔接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是企业排污权的体现形式。湖北省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获得和交易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6号)规定执行。
 
  (七)有机衔接环境监管执法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46号)要求,经省、市(州)、县(市、区)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
 
  (八)有机衔接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制度。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法做好衔接。交换共享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和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
 
  三、规范排污许可证发放
 
  (九)明确排污许可证核发主体。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纳入行政审批局职责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核发。各市(州)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含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
 
  (十)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排污许可证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程序、排污许可证样式、信息编码和平台接口标准、相关数据格式要求等规定核发。各地现有排污许可证及其管理应按国家统一要求及时进行规范。根据需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湖北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有关管理和技术文件。
 
  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
 
  (十一)合理确定排污许可证内容。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及流域重污染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四、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
 
  (十二)落实按证排污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十三)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五、加强监督管理
 
  (十四)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定期开展监管执法。企事业单位通过了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
 
  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关键,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并责令改正。
 
  (十五)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及私设暗管、超标排污等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六)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物价、经信、财政、环保、能源等部门要研究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税收、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六、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公开
 
  (十七)建设管理信息平台。各地应加强排污许可信息平台建设,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平台,并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对接。建设全省排污许可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或平台统一收集、存储、管理排污许可证信息,实现各级联网、数据集成、信息共享。形成的实际排放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排污收费及环境保护税征收、环境统计、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各项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数据来源。
 
  (十八)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湖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并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社会监督。
 
  七、做好排污许可制实施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单位,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二十)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指导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规范环境保护部门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行为。强化第三方技术核查,培育和规范咨询与监测服务市场,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开展宣传培训。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地区: 湖北 
 标签: 许可 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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