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9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24 10:44:00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43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17〕59号
发布日期 2017-07-24 生效日期 2017-07-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gkml.hubei.gov.cn/auto5472/auto5473/201708/t20170801_1025700.html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从2017年8月1日起,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按照能合尽合、加快推进的工作思路,将现行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的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一般经营项目的生产经营状态,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最大限度降低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
 
  二、基本原则
 
  (一)能合尽合。遵循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工作原则,将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不再要求企业办理被整合事项的相关手续。
 
  (二)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让企业办事更简便、更快捷。
 
  (三)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共享交换工作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企业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共享互认”,让数据网上行,让企业少跑路。
 
  三、实施对象、范围
 
  “多证合一”改革适用于全省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类市场主体(含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从2017年8月1日起,全省在“五证合一”改革基础上,对《湖北省“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清单》(附后)所列的27项改革事项,实行“多证合一”登记模式。《湖北省“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省工商局负责进行梳理和适时调整,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鼓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在全面实施全省“多证合一”改革基础上,因地制宜,实现更多涉企证照的整合和联办。
 
  四、改革内容和要求
 
  (一)实行一站式服务机制。沿用“五证合一”工作机制,继续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工商部门或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经工商部门形式审查合格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实时将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对外公示,并及时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相关部门。企业不再另行向相关部门办理《湖北省“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清单》中所列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对能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和应由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交材料,实现企业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共享使用”。
 
  (二)实行部门信息共享交换。按照国务院关于“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信息化工作要求,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我省采用通过“湖北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平台”在省级层面进行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和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同级层面进行部门信息共享交换两种方式,由“多证合一”各省级相关部门根据自身管理体制和信息化水平,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共享交换方式。对选用“湖北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平台”在省级层面进行共享交换的,由省工商局负责将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共享交换平台,省级“多证合一”相关部门自行从共享交换平台上认领企业登记信息数据,并在本系统内进行清分和使用;对选用“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同级层面进行共享交换的,由省、市(州)、县(市、区)工商局负责将本行政区划内办理的企业登记信息,及时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多证合一”相关部门,供同级“多证合一”部门共享使用。
 
  “多证合一”相关部门应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及时认领接收信息共享平台上涉及本部门业务的企业登记信息,做好共享数据的导入工作,实现与本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对相关部门需要的涉及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产生的信息数据(如银行账户、企业技术人员、经营规模、产值营业额等),由各相关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工作中自行向企业补充采集。
 
  (三)做好登记模式转换衔接工作。从2017年8月1日起,申请设立的企业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已按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换领“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根据“多证合一”部门需要,提供存续企业基本信息;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时,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原领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管理方式,继续按“五证合一”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整合事项的相关证照不予收缴。
 
  (四)积极应用改革成果。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涉及整合事项的相关登记证和备案事项不再办理,企业直接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事务。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要予以认可。对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已整合事项的相关证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五)加强窗口服务能力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相关内容,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要加强办事窗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充实窗口人员力量,完善窗口服务功能,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次办成。要按照“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要求,及时梳理办事指南和服务事项目录,积极做好导办、帮办服务。要加快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打造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优化线上、线下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减少办事环节,降低办事成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是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对于营造宽松的企业创新环境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促进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按期实行。要切实加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政府将“多证合一”涉及的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委、省食药监局、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增加为全省“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二)加强协同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涉及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工商局要统筹推进和具体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工作,统一规范登记表格、文书材料、操作流程,升级改造企业登记业务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管理,做好企业登记信息及时传输工作,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的改造和信息联网工作,实现内部管理业务有序衔接,共享使用企业登记信息,及时传输相关信用信息,确保“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在本部门落地生根。各级财政部门要为改革提供经费保障,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搞好协作配合,确保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做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在全社会形成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方案,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和监督检查。各地要通过制定任务清单、将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等方式,把“多证合一”改革摆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考虑,加强考核督查,形成有效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相关部门。
 
  2017年7月24日
 地区: 湖北 
 标签: 多证合一 指导意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31)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59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