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6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6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16 11:28:42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79
核心提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17〕61号
发布日期 2017-08-06 生效日期 2017-08-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enyang.gov.cn/zwgk/system/2017/08/09/010189927.shtml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精神,加快推进养殖业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改善农村环境,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以沼气、生物天然气、农用有机肥、农村能源等为主要利用方向,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格局,积极探索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新模式,加大相关设施投入和建设力度,提高处理和利用水平,全面实现畜牧业绿色发展。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利用优先。从生产布局、项目建设、养殖管理等环节入手,加强养殖污染源头预防。在技术模式和管理措施上,以肥料化利用为基础,沼气发电为辅助,将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放在优先位置。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畜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加大重点区域和重点养殖单元的治理改造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实施一批重点示范工程。
 
  ——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养殖场(户)环境保护主体作用,努力构建“养殖企业为主、政府扶持为辅,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多方联动,合力推进。充分发挥我市各级政府及农经、环保、财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二、工作目标
 
  2017年,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取得积极进展。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率达100%;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配套率达75%;养殖密集区(村)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取得新进展;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率达70%。
 
  2018年,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配套率达80%;养殖密集区(村)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率达50%;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率达75%。
 
  2019年,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配套率达88%;养殖密集区(村)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率达75%;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率达80%。
 
  2020年,基本完成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任务。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配套率达95%以上;养殖密集区(村)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率达100%;通过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发酵还田、种养结合利用、有机肥生产、生物天然气利用、沼气发电等综合利用模式,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率达85%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相关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按照“谁划定、谁关闭或搬迁”的原则,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农经、环保等部门制定所辖禁养区内确需退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确认关闭或搬迁对象,明确关闭或搬迁计划,有力有序组织相关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督查,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确保2017年年底前完成7个养殖场和28个养殖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同时,相关区、县(市)政府要继续做好所辖禁养区监管工作,确保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应搬尽搬、应关尽关。(责任单位:市农经委、环保局及相关区、县(市)政府)
 
  (二)加快推进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尚无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的,采取养殖场投入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引入环保科技和有机肥加工企业共同参与等方式,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配套设施建设。2017年,完成12个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配套设施建设;2018-2020年,计划完成96个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配套设施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工作任务制定2017-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工作方案,积极推动本地区内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利用工作。(责任部门:市农经委、环保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及区、县(市)政府)
 
  (三)综合施策推进养殖密集区(村)治理和改造。结合城乡发展实际,动员和引导养殖密集区(村)推行人畜分离,采取组建合作社、代养托养等方式实现统一建场、集中养殖。加快养殖密集区(村)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建设,配置收集和运输设备,实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2017年,重点扶持康平县养殖密集区(村)治理和改造;2018-2020年,每年扶持完成2-3个养殖密集区(村)治理。(责任部门:相关区、县(市)政府及市农经委、环保局、财政局、建委)
 
  (四)强化对新建和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监管。新建和改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符合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符合畜禽污染防治规划等环境保护要求,符合防疫审核条件,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实行“三同时”制度,即畜禽污染防治设施应与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应予以处罚。2017-2020年,每年扶持新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10个。(责任部门:市农经委、环保局、财政局及相关区、县(市)政府)
 
  (五)推进种养结合和绿色养殖业发展示范县创建。引导和支持养殖场(户)将养殖业与种植业有机结合,通过种养业生态循环,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现绿色发展。2017-2020年,每年扶持5个种养结合试点项目。积极推进绿色养殖业发展示范县创建工作。2017年,完成法库县创建工作;2018-2019年,推进康平县创建工作;2019-2020年,推进沈北新区创建工作。(责任部门:市农经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及相关区、县(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用,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服务。相关区、县(市)政府是本地区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指导协调开展相关工作。农经部门牵头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环境保护部门牵头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财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扶持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责任部门:市农经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及相关区、县(市)政府)
 
  (二)落实工作任务。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将工作目标和任务纳入到当前重点工作,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责任落实到人、任务落实到位。(责任部门:市农经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及相关区、县(市)政府)
 
  (三)完善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扶持政策,通过实施绿色养殖业发展示范县创建、畜牧大县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及种养结合整县推进试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滚动计划等项目,用好用足用活相关扶持政策,助力推进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调整完善市本级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推动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敞开补贴、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发电并网、有机肥补贴等优惠政策,做到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以奖促建、以奖促保,进一步加大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扶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出台相关政策,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责任部门:市农经委、环保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区、县(市)政府)
 
  (四)强化科技支撑。鼓励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科技创新。鼓励科技企业因地制宜进行相关技术研发,引导养殖场(户)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操作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模式。发挥农业院校“产学研推”的特点,加快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的应用推广。(责任部门:市农经委、环保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区、县(市)政府)
 
  (五)加强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畜牧、环保相关法规,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环保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采取随机抽查、例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管理台账。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规模化养殖场,要依法严格处理,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测体系,督促养殖场按规定做好监测、信息公开、污染防治相关设施建设等工作,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农经部门要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强规模养殖场精细化管理,加快畜禽良种推广,提高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源头减量。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废弃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服务工作。(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农经委及相关区、县(市)政府)
 
  (六)加大考核力度。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要纳入我市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加强专项督查,杜绝推诿、拖延、不作为、不负责任的现象,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责任部门:市农经委、环保局、改革发展委、财政局及相关区、县(市)政府)
 
  附件:1.2017年沈阳市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任务分解表
 
  2.2017-2020年沈阳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表
 
  3.2017-2020年沈阳市新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任务分解表
 
  4.2017-2020年沈阳市种养结合试点项目建设任务分解表
 
  附件1:2017年沈阳市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任务分解表

责任地区

场(户)总数

关闭场(户)数量

搬迁场(户)数量

沈阳市

35

30

5

法库县

3

3

 

新民市

3

3

 

辽中区

3

3

 

浑南区

4

4

 

于洪区

17

17

 

和平区

3

 

3

铁西区

2

 

2

 附件2:2017-2020年沈阳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表

责任地区

项目总数

2017年建设
项目数量

2018年建设
项目数量

2019年建设
项目数量

2020年建设
项目数量

沈阳市

108

12

29

36

31

康平县

45

5

10

15

15

法库县

3

 

3

 

 

新民市

14

2

4

4

4

辽中区

13

3

4

4

2

苏家屯区

2

2

 

 

 

浑南区

14

 

4

5

5

沈北新区

1

 

 

1

 

于洪区

5

 

2

3

 

铁西区

11

 

2

4

5

附件3:2017-2020年沈阳市新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任务分解表

责任地区

项目总数

2017年建设项目数量

2018年建设项目数量

2019年建设项目数量

2020年建设项目数量

沈阳市

40

10

10

10

10

法库县

6

1

2

1

2

康平县

9

2

2

2

3

新民市

9

2

3

2

2

辽中区

4

1

1

1

1

苏家屯区

3

1

1

1

0

浑南区

3

1

0

1

1

沈北新区

4

1

1

1

1

于洪区

2

1

0

1

0

附件4:2017-2020年沈阳市种养结合试点项目建设任务分解表  

责任地区

项目总数

2017年建设项目数量

2018年建设项目数量

2019年建设项目数量

2020年建设项目数量

沈阳市

20

5

5

5

5

法库县

4

1

1

1

1

康平县

4

1

1

1

1

新民市

4

1

1

1

1

辽中区

4

1

1

1

1

苏家屯区

1

 

 

 

1

浑南区

1

 

 

1

 

沈北新区

1

 

1

 

 

于洪区

1

1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9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9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