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青海省家庭式餐馆(私房菜)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青食药监餐〔2017〕131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家庭式餐馆(私房菜)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青食药监餐〔2017〕13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10 11:22:34  来源: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3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家庭式餐馆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法律法规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联合制定了《青海省家庭式餐馆(私房菜)专项整治方案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青海省林业厅,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林业厅,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食药监餐〔2017〕131号
发布日期 2017-08-07 生效日期 2017-08-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789/n883121095.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农牧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式餐馆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法律法规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联合制定了《青海省家庭式餐馆(私房菜)专项整治方案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农牧厅    青海省林业厅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8月7日
 
    青海省家庭式餐馆(私房菜)专项整治方案
 
    家庭式餐馆(私房菜)是一种在私人所有家庭居住地或者租赁家庭居住地,作为食品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以下简称“家庭式餐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家庭式餐馆在我省许多社区、城乡结合部快速发展。大部分家庭式餐馆经营者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餐饮服务操作间、凉菜间、洗消间、食品原料索证索票、食品库房等重点环节方面存在问题和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家庭式餐馆”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家庭式餐馆”专项整治工作。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家庭式餐馆”规范管理的批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结合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按照“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家庭式餐馆”管理,打击曝光违法犯罪经营行为,全面排查、消除“私房菜”食品安全隐患。
 
    二、重点任务
 
    按照专项整治总体要求,严查食品经营许可、原辅材料采购使用、经营存放条件、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索证索票等情况;严查餐饮环节执行食品加工操作、餐厨废弃物处置等情况;严查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添加剂使用、设施设备使用等情况;严查加工来源不明食品、食品原料及野生动植物等情况;严查消防安全设施、油烟污染、噪音污染、扰民、扰乱社会治安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部门职责分工
 
    (一)食药监部门:负责家庭式餐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式餐馆”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公示许可信息,对违法、违规经营的“家庭式餐馆”依法进行查处。
 
    (二)民宗部门:对清真“家庭式餐馆”组织检查是否具备资质,是否办理和悬挂清真食品标识牌,购进原料、贮存、加工过程是否符合清真食品管理要求,对违反《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公安部门:监督检查家庭式餐馆的消防安全,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家庭式餐馆”依法予以查处。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进行查处。
 
    (四)住房和城建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摸清所服务小区内“家庭式餐馆”的底数,配合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检查。
 
    (五)农牧和林业部门:处理对非法食用来源不明的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六)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由申请人征得经营场地,即本幢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找物业管理单位出具证明,方可申办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依法对其信息进行公示。
 
    四、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动员摸底阶段(8月10日—8月20日)。制定家庭式餐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动员,摸清“家庭式餐馆”底数,确保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全面启动清查登记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21日—10月30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部门任务与责任分工,对辖区内“家庭式餐馆”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责令整改。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家庭式餐馆”。
 
    (三)检查验收与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价,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差距,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工作总结书面材料于11月30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牵头成立领导小组,结合“家庭式餐馆”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细化各部门工作任务,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协调并督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提升监管合力。
 
    (二)加强监管,严格督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家庭式餐馆”的监督检查,及时规范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责令整改。查处并曝光一批环境卫生差、非法食用来源不明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野生动植物,食品安全隐患大的“家庭式餐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规范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对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食品,要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彻底追查。
 
    (三)广泛宣传,互通信息。专项整治期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的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舆论宣传活动,宣传“家庭式餐馆”的存在现状,各部门之间要建立联络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宣传各相关部门为保障“家庭式餐馆”的食品安全所采取的一系列举措、规范管理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食品安全的科学知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储建红
 
    联系电话(传真):0971-8865683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990) 法规动态 (192)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