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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粤府令第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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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7-27 09:07:00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927
核心提示:《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令第242号
发布日期 2017-07-20 生效日期 2017-07-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1707/t20170726_715150.html
废止相关法规:
57.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59.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3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2017年7月20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使省政府规章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有效的232项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对60项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对13项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至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项目。
 
  2.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

 

  附件2:
 
  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
 
  一、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1990年2月1日粤府〔1990〕8号发布)
 
  修改内容:
 
  1.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及其成员的活动经费和经济报酬,实行‘村居保障、政府补助’的办法,主要从组建队伍的社区居委、农村村委经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政府补助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经费标准和分担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政府承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此项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用于治安联防所需的各项开支,并定期结算公布。”
 
  3.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治安联防队员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除给予奖励或记功外,所需要的治疗费、生活补助费和抚恤经费,可在治安联防经费中开支或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二、广东省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1991年6月3日粤府函〔1991〕137号批准)
 
  修改内容:
 
  1.删除第七条第二款。
 
  2.第十七条修改为“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1月18日粤府〔1994〕9号发布)
 
  修改内容:
 
  删除第十六条。
 
  四、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1996年12月23日粤府令第9号发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一条中的“《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修改为“《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2.将第二条中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海监检查机构”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3.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除依据国家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外,并责令其按以下标准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4.将第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1998年6月10日粤府令第38号发布)
 
  修改内容:
 
  将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三)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六、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粤府令第64号发布)
 
  修改内容:
 
  1.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调出地的县级及以上植检机构报检,凭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2.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调入我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我省的植检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向调出省的植检机构申请检疫,凭调出省的县级及以上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入。”
 
  七、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2003年9月28日粤府令第84号发布)
 
  修改内容:
 
  1.删除第十九条中的“其他配套服务性收费,必须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2.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
 
  3.将第十九条第三款“口岸和车检场对同一车辆及其货物不得重复收费”修改为“口岸和车检场对同一车次及其货物不得重复收费”。
 
  八、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2008年12月22日粤府令第127号发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包括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将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的“较大市”修改为“地级以上市”。
 
  九、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2009年9月1日粤府令第138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较大的市”修改为“地级以上市”。
 
  2.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应当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门户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十、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2011年3月1日粤府令第155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中的“居住证件”和“居住证”修改为“在华合法停居留证件”。
 
  2.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2011年3月4日粤府令第157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其工程建设方案时,应当征求东江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兴建旅游项目。确需兴建的,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013年4月2日粤府令第186号公布)
 
  修改内容:
 
  将第十八条第四款修改为:“医疗机构应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
 
  十三、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4月28日粤府令第188号公布)
 
  修改内容: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章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地区: 广东 
 标签: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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