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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7〕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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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26 03:27:36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063
核心提示:《广东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业厅反映。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办函〔2017〕370号
发布日期 2017-06-15 生效日期 2017-06-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1706/t20170623_710707.html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业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5日
 
  广东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统筹推进我省“菜篮子”工程建设,稳定发展“菜篮子”产品生产,保障市场有效供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及农业部等13部委《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过程监管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海洋与渔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负责考核各地级市的“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调控保障能力和市民满意度五个方面。生产能力考核蔬菜播种面积、产量和肉类产量等;市场流通能力考核批发市场规划布局、建设和零售网点密度等;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考核“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质量安全水平和追溯体系建设等;调控保障能力考核“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价格涨幅、储备制度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信息监测预警与发布平台建设等;市民满意度考核市民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满意程度。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地级市对考核期内“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查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按程序报送省农业厅。
 
  (二)初步评定。联席会议对自查报告进行评估,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初评报告。
 
  (三)实地考核。联席会议组成若干工作组,对各地级市进行实地考核,形成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定。联席会议对初评报告和考核报告进行审议,确定考核结果等级,形成综合考核报告,于5月底前由省农业厅向省政府报告。
 
  (五)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由省农业厅向各地级市政府反馈,并抄送省委组织部。
 
  第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地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给予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条 被考核的市要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市,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考核成绩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省农业厅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照农业部等13部委制定的《“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项考核指标计算方法和评分标准,细化考核流程和要求,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
 
  第十条 广州、深圳市的考核工作按照国办发〔2017〕1号文及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实施。两市报送农业部的“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自查报告要同时抄送省农业厅。
 
  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要认真总结、推广各地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考核促进我省“菜篮子”工程建设水平全面提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广东 
 标签: 农业 菜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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