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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五部门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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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21 10:45:57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065
核心提示: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省法制办制定的《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16〕43号
发布日期 2016-08-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ah.gov.cn/UserData/DocHtml/731/2016/8/26/703256005248.html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省法制办制定的《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省工商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统计局 省法制办
 
  为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部署要求,在实行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从2016年9月1日起,全省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是:
 
  ——标准统一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登记、数据交换等方面标准,确保全流程无缝对接、运转顺畅、公正公开。
 
  ——信息共享互认。强化相关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企业基础信息的高效采集、有效归集和充分运用,让“数据网上行”“企业少跑路”。
 
  ——流程简化优化。简化整合办事环节,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务求程序简约、管理精细、时限明确。
 
  ——服务便捷高效。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让企业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建立企业登记“综合窗口”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综合窗口”服务功能,加强人员力量,夯实基础保障。围绕“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系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绩效考核,不断提高“综合窗口”的服务效率,实现“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站办结”。
 
  (二)有序做好改革的过渡衔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方式、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仍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进行。对已经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统一制定数据共享标准和传输方案。工商(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要梳理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项,建立部门间数据项对应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改造升级现有相关业务管理系统,接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立省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
 
  (四)构建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机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质监(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将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纳税情况和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认定、行政处罚等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以及能够证明企业持续经营的信息传输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并及时将涉及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传输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已经申领或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相关信息及时传输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工商(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依法合理、安全使用企业年报信息。
 
  (五)推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改革要求,及时梳理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规范运行。改革后,原来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改革各项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着力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方面保障。省有关部门要制订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
 
  (二)加强业务协同,明确部门权责分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职能部门较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工商(市场监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法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
 
  (三)加强宣传引导,推进改革成果应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在全省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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