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委托办理进境水产品检疫审批的通知(鲁检食〔2016〕75号)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委托办理进境水产品检疫审批的通知(鲁检食〔2016〕7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31 11:18:32  来源: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2359
核心提示:为深化动植物检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优化检疫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贸易便利化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质检总局《关于做好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公布首批授权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有关工作的直属局名单及授权范围的通知》等规定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将“进境水产品检疫审批”受理和初步审核工作(以下简称初审)委托分支检验检疫局办理。
发布单位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鲁检食〔2016〕75号
发布日期 2016-03-24 生效日期 2016-03-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http://www.sdciq.gov.cn/zwgk/zcfg/gfxwj/sphzp/201605/t20160504_102650.html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为深化动植物检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优化检疫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贸易便利化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质检总局《关于做好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函〔2015〕860号)、《关于公布首批授权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有关工作的直属局名单及授权范围的通知》(质检食函〔2016〕10号)等规定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将“进境水产品检疫审批”受理和初步审核工作(以下简称初审)委托分支检验检疫局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省局负责全省系统进境水产品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负责对省局批准范围水产品检疫审批的许可决定,对质检总局批准范围水产品检疫审批的复核上报,研究制定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对分支局审批初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分支局负责省局委托的水产品检疫审批的初审工作。
 
  二、委托许可和时限
 
  省局委托分支局实施动植物检疫审批初步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省局与各分支局分别签订《行政许可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期限为5年,有效期自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2016年4月1日起,各分支局开展进境水产品检疫审批初审工作。需要延续委托期限的,省局将在行政许可委托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与分支局重新签订委托书。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分支局按照省局制定的《山东检验检疫局进境水产品检疫审批管理工作规范》(见附件2)要求办理进境水产品检疫初审工作。
 
  (二)各分支局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5号)以及省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批受理和初步审核工作档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工作流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省局将对各分支局的审批工作进行督察,定期通报发现的问题。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食品处联系。
 
  附件:1.行政许可委托书(略)
 
  2.山东检验检疫局进境水产品检疫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6年3月24日

  附件1(略)
 
  附件2
 
  山东检验检疫局进境水产品检疫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进境水产品检疫许可证管理工作,提高进境水产品检疫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批准签发及许可证核销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规范办理流程,明确办理要求,制订本规范。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境水产品的检疫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批准签发和许可证核销管理工作。上述环节全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疫审批管理系统)完成。
 
  3职责与人员资质
 
  3.1省局职责:山东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简称省局食品处)负责全省辖区进境水产品检疫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核、批准签发和许可证核销工作的监督管理。
 
  3.2分支机构职责:各分支机构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公布首批授权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的直属局名单的通知》(质检食函〔2016〕10号)所列产品对进境水产品检疫审批开展受理和初步审批工作,并对进境水产品的许可证进行核销和后续跟踪管理。
 
  分支机构对申请的检疫审批单据进行双人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省局进行复核。
 
  3.3人员资质
 
  检疫审批工作人员应熟悉进境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批准签发人员还应从事进境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5年以上,掌握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业务知识,经直属局培训合格后报送总局备案。检疫审批受理、审核、批准签发各环节均应设置AB角,A角因故不在岗时,由B角代为行使职责。同一名工作人员不可担任2个及以上检疫审批各环节的工作。
 
  4作业要求
 
  4.1数字证书的申请和注册
 
  分支机构办理进境水产品检疫审批时暂时只开通初步受理审批权限。
 
  分支机构对企业密钥进行属地注册时,需要企业密钥和本人密钥同时在线,选择本人的密钥账户登陆,在“注册登记”栏“申请人管理”选择“电子密钥用户”,“姓名”改为企业法人姓名,“法人代码”为组织机构代码,其他内容照实填写,填写无误后提交。然后在“注册审核”项里审核通过。
 
  4.2 检疫审批初步受理
 
  4.2.1审核企业提交的电子请表
 
  分支机构审核企业提交的电子申请表时,要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函〔2015〕860号)中《进境食品检疫审批指南》进行审核,有关水产品的电子申请表要求还包括:
 
  (1)“品名”水产品应注明保存状态,如冰鲜、冷冻、干制等,品名填写需符合总局《已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地区)及水产品品种目录》内的品名要求。品名优先从系统下拉框自动选择,如下拉框内无相关品名,可手动填写。
 
  (2)“用途”一栏,选择“食用”“样品”或者“展品”。在后面“用途说明”手动填写详细用途,需与“用途”一栏对应,可填写“食用(销售)”“食用(来进料加工)”“食用(样品)”或者“食用(展品)。
 
  (3)“境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信息框内“其他境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填写备案冷库和备案编号,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水产品填写加工厂名称、备案号。也可从“境内生产加工单位”或“境内指定认可存放场所”下拉选项中选择。
 
  (4)“境外生产加工单位信息”信息框内“其他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出口商”需填写“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单位名称和注册编号。”此栏可填写多个经总局注册的境外企业名称和注册号。
 
  (5)“随附单证信息”栏根据提供单证勾选相关选项,未有选项的“在其它需要注明的随附单证”手动填写。
 
  (6)从日本进口水产品要求在“输出国家和地区”以及“产地”一栏填写到日本具体县名。在运输路线一栏务必填写捕捞区域FAO,到具体县存储区或者企业的地址(具体地址)再到某口岸经海运或其他运输工具到国内某口岸,再到目的地,要详细填写有关具体运输过程,运输路线所经过的区域需用中文表示。
 
  (7)通过“随附单据和附件”栏上传“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总局注册名单的截图”“一般贸易方式需提供申请单位与进境水产品存储冷库的“存放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4.2.2初审
 
  4.2.2.1分支机构按照4.2.1内容对企业提交的电子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关注品名、运输路线、境内境外企业名称。通过企业上传的“境外企业总局注册名单截图”核实境外企业是否为先行许可的企业;通过“品名”及HS、CIQ编码核实是否为总局准入的进境水产品目录。
 
  4.2.2.2 审核无误的提交本部门同级初审,经过两次初审无误的提交省局审核。要在“审批意见”里按照《授权直属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产品目录》要求填写“此份审批单为省局终审”或者“此份审批单为总局终审”。
 
  4.2.2.3电子申请表不符合要求的,能够进行修改合格的,填写退回修改意见并一次性告知企业进行修改,企业修改合格并重新提交后重新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
 
  4.2.2.4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系统中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2.5 审核时还应注意申请内容
 
  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的《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一份《许可证》。
 
  4.3 审核结果
 
  省局根据分支机构提交的信息审核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4.3.1电子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加注审核意见后提交终审;
 
  4.3.2电子申请表、书面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能够进行修改合格的,填写意见并退回受理人员;
 
  4.3.3电子申请表、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不能进行修改合格的,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系统中填写否决意见。
 
  4.4 受理与审核时限
 
  分支机构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电子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申请表的受理和审核工作。企业退回修改所占用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4.5批准签发
 
  批准签发人员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加注审批评语、有效期后签发《检疫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对不符合要求的,签发《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予以否决。
 
  4.6许可证的核销管理
 
  总局或省局审核通过后,签发许可证。企业可以在系统内填写预核销信息并打印《报检预核销单》,直接凭许可证预核销单进行报检,无需打印纸质许可证。分支机构在进行检验检疫的过程中,要及时做好许可证的核销工作。
 
  4.6.1分支机构工作
 
  4.6.1.1登录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系统,查看检疫许可证相关信息,许可证应真实有效,且检疫许可证上的申请单位应与报检单上的收货人一致;检疫许可证上的品名、产地、输出国家(地区)、境外生产厂家、用途、进境和结关地口岸、目的地、运输路线等应与报检单、卫生证书、贸易及运输单证上的内容一致。
 
  4.6.1.2上述信息审核无误后,根据企业提供的《报检预核销单》和报检单据提供的相关信息,登录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系统如实核销进口重量。核销以净重计。
 
  4.6.1.3超过有效期、核销总量超过许可总量百分之五、因公告禁令被自动废止、因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被总局终止使用的,一律不得核销使用。
 
  4.6.2《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审核要求、《检疫许可证》和《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审批评语要求以质检总局内网公布的内容为准。
 
  4.7省局监督管理
 
  省局食品处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安排对各分支机构许可证核销工作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分支机构提交的审批单被退回或者否决的单数予以绩效考核扣分。发现工作质量问题,将严格按绩效考核规定执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219)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3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