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利用3年时间,建成覆盖全省的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基本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确保行政区域内不发生由病死畜禽引起的环境污染、疫病传播等公共卫生事件,保障食品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落实相关责任
(一)强化主体责任。所有权明确的病死畜禽,坚持“谁产生、谁处理”原则。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教学、科研、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其产生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按规定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配备冷藏暂存设备并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集中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病死畜禽的产生、送交、收集、暂存、装卸、运输、无害化处理及处理后产品销售等环节要建立台账等相关记录。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河流、湖泊、水库、沿海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收集处理。在乡村及城市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做好疫情排查,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流入的病死畜禽,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组织调查;设区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流入的,由设区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有关地方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三、建设无害化处理体系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包括集中无害化处理及收集体系和自行无害化处理体系,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市场运作、财政补助”的原则,整体规划,同步建设。
(一)选择科学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各地要按照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定的焚烧、化制、发酵和掩埋法等方式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逐步推行化制、发酵、碳化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环保处理方式。2016年全省采用化制、发酵、碳化法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的比例达到20%,2017年达到60%,2018年底达到100%。
(二)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本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生猪调出大县、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特养大县原则上要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其他县(市、区)可独自建设也可跨行政区域与毗邻县(市、区)合作建设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完善防疫设施的基础上,优先考虑与当地的垃圾处理体系及其他市政、环卫、生态处理体系合并规划、修建,利用现有厂房等设施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和覆盖区域内畜禽养殖场(户)分布情况,科学测算辐射范围,依托养殖场(区)、屠宰场、养殖专业合作组织、垃圾中转站、乡(镇)动物防疫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等建设与之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冷库、冰柜等设施设备,建成“布局合理、配置到位、管理规范”的收集体系。
(三)病死畜禽自行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坚持“民办自用、就近处理、清洁环保”的原则,畜禽定点屠宰场、年存栏能繁母猪600头以上或年饲养家禽200万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边远山区不具备集中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养殖场,原则上应购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冷藏暂存设施和化制、发酵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鼓励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自建或联建等方式,建设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对病死畜禽采用委托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应配备相应的冷藏设施和运输工具。
(四)探索新型无害化处理建设与运营模式。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场化(PPP)运作模式,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引导对病死畜禽资源科学开发利用,逐步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场化运营,减轻公共财政负担,确保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运行。鼓励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企业接受委托,有偿对当地政府组织收集的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暂不具备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的养殖场(区)、户,要与专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场(户)申报上交、站(所)受理确认、乡(镇)集中贮存、场(厂)运输处理、主管部门监督、保险确认理赔、财政兑现补助”的流程,探索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
四、强化政策保障
(一)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省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要统筹整合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改造、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等项目资金,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倾斜;对自购化制、发酵等无害化处理设备的养殖场,优先给予适当补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按有关规定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严格落实屠宰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地方配套资金,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病死猪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每头共80元的补贴。在送交、收集、暂存、装卸、运输、无害化处理、确认等环节的补助比例和支付方式,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可单独或合并享受各处理环节补助。省及各地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根据需要适时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正常运营。
(二)推行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畜禽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保费补贴地方配套资金,做到应保尽保。保险机构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根据当地实际和风险特点,开发满足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增加畜禽养殖业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到2018年全省实现育肥猪、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全覆盖。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清收相结合,保险机构现场取证、定损,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死因鉴定,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用市场化机制引导和鼓励养殖户主动报告、主动上交和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完善配套政策。科技部门要支持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新型装备研究与成果转化;县(市、区)政府要协调选定无害化处理收集与处理建设地址,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地方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环保部门要对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建设优先组织环评,加强对企业环保工作的指导,核定随意处置病死畜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税务部门要依法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按规定给予有关税收优惠;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五、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一)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各地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调整充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切实加强基层监管部门及派驻乡(镇)机构的执法力量,优化监管执法人员结构,加强监管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和作风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专业化、职业化监管队伍。要明确监管责任,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确认、汇总、上报和补助经费发放等项工作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工作有序规范。
(二)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病死畜禽流动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农业(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依法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互相通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问题,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对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查扣部门要通知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被查扣人承担,被查扣人在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从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中列支。
(三)完善监管措施。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依托省级动物卫生信息化平台,开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提升各环节监管能力。支持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区)、屠宰场、收集存贮点、无害化处理场等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录像、存档。建立健全病死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装卸运输、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发放各环节管理制度,确保病死畜禽全部无害化处理和财政资金安全。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加强养殖、屠宰、经营等环节从业人员的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依法生产、经营意识。发挥乡村、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广泛收集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线索。及时曝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收购、贩运、加工病死畜禽的不法分子,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病死畜禽无害处理体系建设和运行,加大扶持力度,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及时制定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和体系建设的具体方案。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责任部门监管的考核和督查督办。省农业厅要会同省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