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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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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26 09:26:51  来源: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2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各级监管职责,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1123”监管模式,不断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电子信息化管理水平,确保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省局《关于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结合实际制定了《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5-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afda.gov.cn/ptl/def/def/index_1259_5571_ci_trid_1570838.html
各区县、沣东新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各级监管职责,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1123”监管模式,不断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电子信息化管理水平,确保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省局《关于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结合实际制定了《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江  海
 
  联系电话:029-88213496
 
  邮箱:250916740@qq.com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22日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根据《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制度,为积极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1123”监管模式,加快落实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信息化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质量安全,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充分履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依法、诚信、规范经营理念,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质量安全,切实加强和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领域监管。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并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1123”监管模式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1123”监管模式即1证1专2责3制度。
 
  1证即《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是取得标注有“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1专即专柜或专区销售,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设立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或专柜的空间大小而定。
 
  2责即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基层监管所监管责任人,并将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姓名、电话及照片,基层监管所监管责任人姓名、电话进行公示。
 
  3制度即一是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保证购进的产品渠道合法、产品合格;二是产品的保存和防护制度,保证产品在储运和销售期间不得破损、污染、过期;三是购货人信息制度,以便了解消费者使用状况和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及时召回。
 
  各区县、沣东新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监督指导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单位将“1证2责3制度”在销售区域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实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主落实企业责任”。
 
  (二)建立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电子信息化管理追溯系统
 
  各区县、沣东新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建立并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电子信息化管理追溯系统。经营企业在现有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基础上,完善销售产品记录内容,详细记录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资质、产品生产日期、全项目检验报告、进货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日期、销售数量、库存数量等信息,不合格产品下架、退货的时间和数量等内容,实现流通环节可查询、可追溯。
 
  (三)建立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各区县、沣东新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全面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现100%建档。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可采用电子或纸质媒介,建档内容具体可参照市食药监发〔2015〕111号文件执行,应对经营者基本情况、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颁发、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食品安全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全面记载。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教育及经营单位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5月22日-6月5日
 
  各区县、沣东新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为契机,在全面普查摸底的基础上,以多种形式向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单位宣传具体监管制度和要求。同时要组织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5年6月6日-6月20日
 
  各区县、沣东新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15年6月6日开始,对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工作任务要求逐户进行排查,确保“1123”监管模式执行到位,同时按照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目标任务要求,100%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单位信用档案全面建立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单位电子信息化管理追溯制度。
 
  (三)总结阶段:2015年6月21日-6月30日
 
  各区县、沣东新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认真总结,并及时上报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市局将不定期对区县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工作取得实效。
 
  四、职责分工
 
  市局负责指导各区县、沣东新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的监管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管工作计划、方案和措施,负责对各区县局科级以上监管干部进行培训。各区县、沣东新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的摸底建档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辖区除市局实施许可以外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发证等工作;开展专项整治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组织实施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负责对本辖区监管人员进行培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管理,严格审核和许可
 
  各区县、沣东新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按照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申请人实施单项现场核查,严格审核许可申请人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实行专门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一律不得予以许可。同时要对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进行逐户复查、规范和清理,对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或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要依法规范一批、清理一批、查处一批。
 
  (二)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规范经营者销售行为
 
  各区县、沣东新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乳制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企业、商场、超市、药店、母婴用品店和食品店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管力度,对不能持续达到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注销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项目。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各区县、沣东新城食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对发现销售不是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生产或未列入监管部门产品公示目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坚决依法打击。二是要切实防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或使用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入市场。三是要严厉打击在各级下达的监督抽检中发现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经营许可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同时,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过期、变质、无对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婴幼儿配方乳粉或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依法责令停止经营、从严查处,并监督经营者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四)开展联合执法、强化行刑衔接
 
  各区县、沣东新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加强与卫生计生、质监、进出口检验检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打击销售假劣、侵权假冒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标签标识违规违法等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
 
  各区县、沣东新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积极探索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各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年度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管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局。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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